近日,根据证券时报.e公司报道,部分投资者在社交群众被诸多“资深老师”推荐购买盛洋科技被“套路接盘”,遭受重大损失。媒体曾在5月28日曝光了发生在阳泉煤业身上的“套路”接盘事件,当时也是有团伙分工的组织人员,在微信群、直播等渠道召集广大投资者,通过前期预热,在5月28日早晨开始接连发布群消息、直播喊麦等形式号召部分投资者高价挂单买入阳泉媒体,当时阳泉媒体1分钟成交量接近7000万元。此外,e公司记者也在采访中发现,亦有大量微信群或人员荐股济民制药,称主力即将配合拉升,甚至承诺保底收益。部分投资者未经受住诱惑全仓买入,次日便遭遇一字跌停,损失惨重。
一、“杀猪盘”之“盘”
根据证券时报报道,“杀猪盘”事件的主要过程为:
1.导流。
先由公共平台引导入社交空间。通常以贴吧、论坛、直播等公共空间引入QQ或微信群封闭社交空间,或者冒充证券公司或其它专业机构等引导投资者入群。
笔者也多次遭到各种陌生人冒充加微信好友,同意后,私自把笔者拉入各种“资深老师、投资高手”的股票投资群,然后便有一帮“托”使劲的夸赞老师厉害”“听了老师的推荐的股票大赚”等信息。
2.信任培养
通常都有一段时间的信任培养期。该期间多以股票知识课程讲解、股票讨论、解套分析等耐心讲解为基础,并辅以部分“甜头”,即给予一定具有赚钱效应的股票,增强信任。
笔者了解到,除了真正的股票投资外,部分还涉及自行建立虚假股票/期货投资平台。
3.择机杀熟
时机成熟时放出重磅利好。通常在经历过前期偶尔的小“甜头”之后,当重磅利好消息出现时,也就是真正开始挥舞镰刀之时,一般此时的语言极具鼓动性,造成“抢买”心理,“全仓杀入”、“抢到既是赚到”,部分群内还要求投资者发送买入截图。
二、证券投资的行政监管
(一)证券投资咨询应当取得证监会批准,且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法》第160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证监会批准。
对于涉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案例,证监会曾提示,无论是通过社会招收会员、销售课程、软件等都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范围,因此都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承诺收益,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161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规开展投资咨询业务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证券法》第213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反第160条或161条的,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都是对于证券从业资质规定及行为规范,但其实很多打着“资深老师”身份的人可能都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甚至只是以从事诈骗为目的的犯罪分子,行政处罚只是针对一般的证券投资违规行为。对于新闻中所涉及的行为恶劣程度,实际可能已涉嫌构成“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
三、 “罪”与“罚”
(一)以虚设“虚假投资交易平台”违规开展投资的可能涉嫌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笔者查询裁判文书网,此种涉及诈骗犯罪的情况特别多。证监会通报的有关警示案例类型包括: 通过微信、博客以及QQ等互联网工具招收会员,推荐股票骗取钱财。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以销售炒股课程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以私募基金、内幕消息为幌子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以代客理财、坐庄操盘、收益分成等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通过假冒或仿冒合法证券经营服务机构之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就“套路接盘”中,其推荐投资者“高位接盘”实际上是为了部分持有者“清盘”,其目的在于为了以牺牲投资者的形式,使得自身获取利益或减少投资损失,其具有骗取钱财的故意。
(二)操纵证券市场罪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各种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其中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套路接盘”,相关人员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买卖其推荐的股票,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四、维权建议
(一)查询机构人员,切勿盲目相信任何股票推荐建议
诈骗分子往往利用投资者获利的心理。股票市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波动,投资时投资咨询应当选取正规的投资机构,可以从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查询相关人员资质,避免通过微信群链接购买其推荐的股票。
即使是专业的证券从业人员,其给出的投资建议,仅是建议,只能作为参考,切勿相信其作出保底等各种承诺等各种“绝对性”建议。
(二)刑事报案及民事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就刑事报案或,笔者建议投资者应当充分搜集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信息等证据,从而便于司法机关核查。
(三)举报或自首
实践中,很对年轻人因自身文化水平及法律素养的限制,对于其可能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充分的认识,而被诱骗至违规投资机构相关“客服、销售”等岗位,发现后应当及时离职,并向相关部门举报,避免因参与行为过多而遭受到较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