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物业管理服务有哪些 (学校物业管理与运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物业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校舍与设施设备管理、秩序维护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住宿管理与服务、环境保洁、绿化服务、特约服务、应急管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物业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DB31/329.6《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DB31/T 361《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DB31/54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   DB31/T 637《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规范》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学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包括:大学、中学、小学及其它教育机构。

3.2校舍  学校的房屋,包括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及辅助用房。

4 基本要求

4.1企业资质

4.1.1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资质。

4.1.2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

4.2物业服务合同

4.2.1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学校订立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4.2.2物业服务合同应包含服务内容、管理要求、收费约定、评价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4.2.3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4.3服务人员

4.3.1物业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4.3.2物业服务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4.3.3物业服务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并定期考评。

4.3.4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服务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4.4服务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服务信息,包括:服务范围、内容、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