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共8条,从风险控制要求、出资比例管理、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跨地域经营限制、平稳过度原则、监管主体以及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通知》的下发与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款贷**管理暂行办法》的进一步细化,不难看出,在定量和定性作出明确指标。
第一,进一步强调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款贷**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款贷**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一是,明确核心地位。《通知》明确风险控制在*款贷**全流程的核心地位,风险核心环节通常包括开发测试、评审、检测、退出等环节;二是,明确覆盖维度。在业务实际落地中,风险管控不仅仅限定在评估、授信、征信查报等狭隘维度,《通知》意思将风险管控要求,落实到全流程的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三是,担心出现不良危机爆发。根据互联网数据搜索,银行业的不良形式较为严峻,截止2020年10月达3.7万亿,人均负债达12万。早在此前恒丰银行不良数据突破20%,交行、招行信用卡逾期危机等等。监管也是从此维度担心资产表现失控,此也是信贷的核心板块。
第二,限制出资比例,“要求单笔*款贷**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主要体现在业务联合贷业务中,目的也是显而易见,不允许把杠杆撬动得肆无忌惮,空手套白狼一去不回来了,100块的本金,出资1元,收益18*30%=5.4元且无风险的*力暴**模式也需要收敛了,此条也是相对明确的指向一些流量方。
第三,合作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款贷**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25%”,一是集中度指标。对于城商行来说将会一定程度限制互联网*款贷**的发放量,通过大致数据可以推算,目前一级资本净额股份制加上大部分城商行大约10万亿左右,所以总体额度也就2.5万亿。但是消金公司可通过净资本注入和ABS,扩大整体放款量;二是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款贷**的互联网*款贷**余额,不得超过全部*款贷**余额的50%。对于中小消金公司来说,依靠头部流量获客,给头部机构打工的趋势进一步得到限制。
第四、严控跨区域经营。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确消费金融是全国展业,与城商行展业范围不同,由于中小地方银行集中在中西地区,但从实际全国各省的个人*款贷**发放情况来看,集中在东南沿海一带,*款贷**属地管理后,供给与需求形成错配,无形给消费金融公司带来利好。与此同时,消费金融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目前来看业内没有案例,通常是以受理点的形式在外省开展业务,外省并没有在当地工商注册,实际上也属于业内公认的灰色地带。
第五,适用范围。“外国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参照执行”,意味着消费信托产品明确纳入本通知管理,侧面体现消费信托存在的合规性。此条没有提及保险公司,意味着险资放贷存在着盲区,据了解大地保险,人保也在做信贷业务,后期是否规范化需要监管进一步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