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反思——双方特殊关系是否阻却强奸定性?

山西订婚强奸案于本月25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这两天关于这个事件的讨论沸沸扬扬,讨论的人里有专业人士,也有普通看客和网友。舆论的强烈发酵最后逼得主审法官都出来澄清一些案件情况,本意是平息舆论,但好像适得其反。

我看了一下案件经过,也着重看了一下主审法官答记者问的主要内容。本人从强奸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分析一下这个事件,也希望帮助大家能够理清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强奸以及双方特殊关系是否会阻却强奸行为的定性。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强奸罪的核心要素就是,行为人(主犯需要是男性)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典型的强奸行为就是殴打,这个比较直观。还有一些就是利用下*药迷**、灌醉的方式,在妇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司法实践中,也会存在一些利用职务上形成的优势地位或者曝光个人隐私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原则上也可能被认定为强奸。

订婚强奸案反思——双方特殊关系是否阻却强奸定性?

因此,我们不难分析出,除了*力暴**行为外,只要行为人采取了一些手段让被害人不知、不能甚至是不敢反抗,均可能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那么特殊身份是否会阻却强奸行为的认定么?比如“小姐”与嫖客、情侣之间、夫妻之间等等。

“嫖娼”行为,是通过金钱、财物换取*服务性**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受到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但是并不属于犯罪。但是,实践中会出现“小姐”因嫖资没谈拢、身体不适等原因拒绝发生性关系,而男方强迫的。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仍会认定强奸行为的成立。但是,我个人认为认定这种类型的强奸案件需要案件事实进行严格甄别与调查,防止通过报案索要高额谅解费的行为。

订婚强奸案反思——双方特殊关系是否阻却强奸定性?

情侣虽然没有结婚,但是在当今社会发生性关系也是很正常的事。那么男朋友在违背女友意志发生关系是否可以阻却强奸的认定呢?首先,情侣这种身份并非默认女方同意发生关系,毕竟双方并非夫妻。因此,如果要发生*行为性**仍要征求女方同意,但是女方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容忍、默认或者我们常说的半推半就。

夫妻间强奸行为认定一直是司法认定的难点,甚至有观点认为婚内一般不成立强奸。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绝对,但是应当从严把握。因为夫妻间有基本的忠实义务,其中忠实义务的一个重要外延就是互为专一的*伴侣性**。如果将婚内强奸扩大解释或者把握不严,此时对于男方来说显得极为不公平。当然,一些特殊情况仍应当特殊考虑,比如双方已经处于离婚边缘、分居多年、矛盾激烈等。这种情况虽然尚未离婚,但是双方已经没有夫妻感情或者已经处于破裂,甚至可能在离婚程序过程中,这种情况仍有认定强奸的可能性。

订婚强奸案反思——双方特殊关系是否阻却强奸定性?

订婚案中的当事人已经完成订婚仪式,距离结婚可能也就一步之遥,但是双方并未实际登记结婚,严格来说也属于情侣范畴。因此,订婚关系不能阻缺强奸行为的认定。

那么进一步,我们要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如果按照审判长披露的案件事实来看,被害人跑出房间又被拽回,试图反抗点燃窗帘等细节来看,确实符合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的核心要素。当然,强奸罪认定一大难点也在于案发过程的私密性,基本上只有男女双方在场。作为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应当就全案证据严格审查,以免出现错判、误判的情况。希望上述内容能帮到大家理解这个案件,后续如果有二审,我会持续关注。#头条讲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