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刑二年六个月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赵某通过微信群结识高某(另案处理),同年8月,赵某开始向高某出售石家庄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洗涤用品。因销量欠佳,赵某开始购进假冒“雕牌”、“汰渍”、“奥妙”等品牌的洗衣粉及假冒“舒肤佳”品牌的香皂并向高某出售,其中假冒品牌香皂的销售金额为20万元,假冒品牌洗衣粉的销售金额为6000元。
为了获取更高利润,赵某向高某提议可以自行生产假冒品牌洗衣粉,高某表示同意。此后赵某以2400元每吨的价格向高某销售20余吨洗衣粉原粉,收取销售洗衣粉原粉货款共计48000元,由高某在南昌县的工厂自行生产假冒品牌洗衣粉,情节特别严重。
2020年7月23日,高某被抓获后,民警在高某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市场甲仓库、西湖区月池路乙仓库、西湖区池湾路丙仓库中扣押海飞丝、潘婷、飘柔、沙宣、清扬等品牌洗发露共计7224瓶、84440包,力士品牌沐浴露1896瓶,舒肤佳品牌香皂5904块,汰渍品牌洗衣粉3608袋,立白品牌洗衣粉432件,奥妙品牌洗衣粉72包。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鉴别,查扣的涉案品牌洗涤用品系侵犯“雕牌”、“奥妙”、“汰渍”、“舒肤佳”等注册商标专利权的假冒产品。
2020年11月20日,赵某在石家庄市某村庄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