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一般可以涨几个点 (注意股权激励的十大坑)

股权激励到底是什么?企业家们是不是都产生过这样的疑惑,北清智库商学院带着满满的干货来啦!股权激励的九大要素是什么?今天来讲一讲「定时间」和「定条件」的具体内容~

五分钟玩转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六个基本知识

6. 定时间

6.1 基本概念和规定

五分钟玩转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六个基本知识

  1. 授权日 :正式授予的时间。不得为:(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2. 等待期/禁售期 :股权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或限制性股权从授予到首次可以出售的时间间隔。证监会要求:不得短于1年;国资委要求:不得短于2年。
  3. 生效日 :期权可以行权,限制性股票可以开始解锁的时点。
  4. 行权期/解锁期 :不得短于1年;国资委要求:不得短于3年。
  5. 激励计划有效期 :证监会: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国资委: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10年。

举例:期权行权安排

五分钟玩转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六个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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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财务和税务问题

外部投资者入股价为每股10元,给高管授予限制性股权每股2元,总共购买了200万股。股权激励成本是多少如何记账?

6.2 原则

  • 股票期权:行权限制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行权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有效期内匀速行权。
  • 限制期也可以用业绩而非时间来设定,比如达到业绩2个亿后可以行权。
  • 股权:禁售期不少于1年,禁售期满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解锁期不低于3年。
  • 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周期在3-5年以上,真正体现长期激励。

如果公司有上市计划,还有注意考核期限的设置不要与上市计划有冲突,在上市前都要将期权计划结束。

解锁安排

1/3,1/3,1/3匀速解锁:常规用

20%,30%,50%加速解锁:留人用

50%,30%,20%降速解锁:招人用

如果公司有上市计划,还有注意考核期限的设置不要与上市计划有冲突,在上市前都要将期权计划结束。

7.定条件

7.1 定条件—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五分钟玩转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六个基本知识

授予条件·上市公司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当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达成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授予条件·非上市公司

1、激励对象当年绩效考核需在胜任以上

2、业务序列—业绩指标达到_____以上

行权条件

五分钟玩转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六个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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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员工思维?只要不损害自己的利益,不会为了公司得罪人。 什么叫股东思维?公司效益会影响自己的收益,为了自己的利益为跳出来指责不作为的人。

行权条件—实践

出于管理精简、突出重点任务的考虑,业绩指标数量自2010年起逐步减少。至2015年,平均数量已降到1.4个,约四成计划仅采用1个业绩指标。净利润指标成为首选,使用率达到90.9%,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市值指标次之,使用率分别为25.5%、11.4%和4.6%。

行权/解锁条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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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解锁条件—个人

激励对象年终可行权数量=股票期权总份数*各期行权比例*对应系数

绩效考核对应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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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对象,公司将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作废,由公司注销。

相关法规—限制性股票

  • 第二十四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 第二十五条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50%。
  •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相关法规—期权

  • 第三十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 第三十一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二条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的, 上市公司应当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 虚拟股权不存在行权/解锁期问题,但可以分3-4年授予,设置授予条件(参照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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