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杨某因嫌老板陈某支付的工资较低,便产生了出售陈某塔吊实施诈骗的想法,遂将陈某放在合阳一砂石厂内已拆除的塔吊进行拍照,通过微信向多名好友发送出售二手塔吊的信息。受害人张某看到信息后,通过电话与杨某多次协商未果。杨某见受害人张某有意购买,便谎称自己家里有事愿意以11万元便宜出售。2020年1月,张某按照杨某提供的地址驱车来到合阳看了实物,用微信发信息确定了塔吊的年份、型号及交易价格为113000元,通过网银确定了杨某的身份信息并给其微信转账定金5000元。后杨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张某的请求,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双方将此事搁置。直至2020年3月11日,张某按约定来合阳拉塔吊,途中一直无法联系到杨某,经询问得知塔吊系陈某所有,方知被骗便报警。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张某。后杨某涉嫌诈骗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审理结果】
为了使被告人杨某在法律面前得到应有的尊严,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将该案指派给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国党**超律师办理。*党**律师从被告人积极退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等量刑情节为其辩护。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5000元。
【法条援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赵延红
编辑:曹莉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