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所有公司无一例外的都必设经理,但是我国公司法,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都明确规定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是任意设置的机构,在股份公司中经理是必设的法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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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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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相比较2008年《公司法》,其列举了经理的职权,新《公司法》对经理则职权不再法定,不再以列举方式规定经理职权,而是简化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这一修改的意义在于:
一是将经理职权交由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进行自行规范;二是强化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权力架构,增强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董事会将承担更多的决策和监督职责,总经理的职权将受到董事会的限制和监督。这种安排有助于强化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