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在4S店做保养 车漏油都不享“三包”?

昨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大连市消费者协会公布2016年度消费投诉十大案例,涉及百姓衣食住行、休闲娱乐、电子产品等众多领域。案例1 孩子游泳划伤腿,退卡时单次消费竟“涨价”了

去年8月,消费者叶女士的孩子在某游泳馆游泳时腿被划伤,叶女士要求退卡,商家同意其使用过的10次按照一次88元计算退卡,而叶女士办卡时花费为1050元30次,平均每次35元钱。叶女士不同意,投诉至沙河口区消协。经工作人员调查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700元钱。【案例解读】2016年6月1日施行的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该条款约束经营者在从事预收款服务时,必须与消费者详细约定相关事项,否则将承担后果。案例2 买手机赠行李箱,手机退货行李箱也要退吗?

去年9月,孙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部手机,商家当时赠送了一个行李箱。手机使用几天后出现质量问题,经售后检测出具了手机符合退货条件的证明,但商家告知孙女士需将赠品一并退还,否则不予退货。孙女士认为商家要求不合理,投诉到沙河口区消协。经调解,商场同意给孙女士退货而不必退回赠品。【案例解读】在退货时,赠品是否应一并退回,目前还没有明确法规。在实际中,如果是消费者单方面违背合同,那消费者就需要退回赠品;如果因为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则赠品可协商处理。案例3 儿童游乐园摔伤,保险已赔付,商家却说“钱没到”

李先生带孩子去某游乐园游玩时孩子摔伤,到医院进行治疗,店方负责人称店内有保险可报销医疗费,于是李先生把医疗单据都交给了店家。一段时间后李先生得知保险公司已将钱款拨给店方,但是店方一直推托未收到钱,消费者投诉至甘井子区消协,经调查调解,店方赔偿给李先生500元。【案例解读】依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店方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应及时将理赔款转给消费者。案例4 床垫生虫子,检不检测消费者纠结了

消费者去年5月购买了一个大连本地品牌床垫,使用中发现床垫里生了虫子,遂找到生产厂家要求十倍赔偿,厂家认为是本厂产品,但没有质量问题不予退货及赔偿,于是消费者投诉到甘井子区消协。消协人员到厂家进行调查,厂家出具了产品抽检报告等证明,并同意可再次对床垫进行检测,如是质量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退货和赔偿并承担检测费用,但消费者不同意做检测,无奈终止调解。【案例解读】该起纠纷的调解可谓一波三折,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要有理有据有度,要求赔偿应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案例5 买台冰箱门生锈想维修却被告知已无配件

去年2月,消费者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用了不久冰箱冷冻室的门生锈。联系售后进行维修时被告知,其购买的这款冰箱已停产,没有配件进行维修,消费者投诉至庄河市消协。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调解,售后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等待为消费者做换机处理。【案例解读】《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生产企业应按相关规定,保证下线产品的备用零件。案例6 没在4S店保养,车出毛病4S店不管了?

李女士在大连某4S汽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新型轿车,4个月后汽车左前、后减震器漏油。因李女士买车后在外地其他店做保养,当她回到大连4S店维修时,店家告知李女士在该店买车就必须在此维修和保养,现在的情况属于脱保行为,李女士认为店家说法不合理,投诉到庄河市消协。经工作人员调查调解,4S店同意给李女士提供“三包”维修服务。【案例解读】国家质监总局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补充说明,“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案例7 衣服干洗掉色,干洗店:给你染一染?

于先生去年3月20日到某干洗店送洗裤子,4月2日取裤子时发现一条裤腿出现掉色现象,遂提出异议,干洗店表示可以给其做染色,不同意赔偿。于先生向庄河市消协投诉,要求干洗店按照裤子价格进行赔偿。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调解,干洗店与消费者达成了共识。【案例解读】《洗染业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规定“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提醒经营者应详细了解送洗衣物的成分、洗涤方法、熨烫要求等,避免出现清洗不当造成损伤的问题。案例8 未成年人买手机,退货引纠纷

张先生反映自己14周岁的弟弟,去年2月在甘井子区某手机店花300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因为消费者未成年,张先生希望商家能给退掉,商家不同意。张先生投诉至甘井子区消协,希望帮助调解退货。经过调查调解,商家最终退还货款2600元。【案例解读】本案中,购买手机的青少年14周岁,依据《民法通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当然,现在的青少年从外表上不太容易判断其具体年龄,这一方面要求经营者对购买自己商品的用户多加留意,关注其相关特征,另一方面也希望家长对自己孩子加强管教。案例9 再次购物时,商家赠的代金券设了“门槛”

某女士去年4月在一公司购买保健品时得到两张代金券(赠券),每张金额220元,有效期到2017年。当时该公司承诺如果再购买该公司产品,可直接抵值,如不买产品,也可兑换成现金予以退还。当该女士使用代金券时,被告知需再购买1220元的产品,才可用一张代金券,消费者投诉到甘井子区消协。经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同意消费者按代金券价格等额购买产品。【案例解读】面对商家的“赠予”、“代金券抵值”等宣传,消费者应擦亮眼睛谨慎选择,不要轻易被 “赠予”蒙蔽,应事先问清楚具体的抵值项目和方式,索取书面材料,并保留相关合同和票据。案例10 实体店明示“无理由退货”,真退时却变卦了

消费者去年8月23日在某商场买了一条裤子,回家后觉得不太理想,想要退货,商家不同意。消费者称店内显眼位置有注明“该店售出商品保持原质原样可以7天无理由退换货”,因双方协商无果,消费者投诉到庄河市消协。经工作人员调查,经营者现场确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最终商家同意给消费者退货。【案例解读】近年来,由于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对消费者的吸引,不少实体商家也开始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商家的承诺不应该打折扣,要让消费者有良好的购物体验,这才是商家发展的长远之计。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