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刑就是我国古代一种以财物赎罪的换刑制度。《说文解字》曰:"赎,贸也",又"质也,以财拔罪也。"易言之,就是"花钱消灾"。在现代社会看来,那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而在我国古代却堂而皇之的写入了历法制度当中。
赎刑起源于夏朝时代,从西周萌芽,在唐朝日臻完善,到清末被废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三千多年,可以说贯穿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始末。而其中尤以唐朝时期的赎刑制度适用范围广,内容规范具体,最能够体现赎刑制度的实质,堪称封建社会赎刑制度的典范。

一、唐朝规范完善赎刑是为了"维稳"?
唐朝延续并完善赎刑并不是一时的头脑发热,而是有自己的审视与考量的。唐朝建国初期,从君王到臣子都深刻思考了自己能够夺取政权的原因并积极反省隋朝灭亡的教训。他们认为隋朝之所以短命而亡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法制被肆意滥用和人为破坏,并以此认识到律法在维护社会稳定和集权统治上有着不可替代的极大作用。
因此在战争结束后,统治者们就积极下手迅速恢复法律秩序,加强法制建设,以此稳定战后动荡不安的社会乱象。《唐律疏议》记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说明统治者已经注意到光挥舞"律法"的大棒是不可取的,还要有甜枣相辅配,这个甜枣就是当时备受社会推崇的儒家"明德慎罚"的思想。于是在国家法制建设中"重法慎罚"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被顺理成章的确立下来,当然,赎刑制度就是这一思想的最佳体现。

而儒家思想中尊卑有序、贵贱有别的思想,又使得唐律遵循等级特权原则,因此赎刑的等级特权制度被继承下来,并得以发展。可以说,唐朝时期的赎刑制度照顾到了从皇亲权贵到黎民百姓的各个阶层,适用范围广泛,当时确实对维护了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赎刑挚如"只要有钱就能摆平一切"那么简单吗?
封建社会的标榜就是"皇权至上",唐朝的皇帝也与其他封建王朝一样,由皇帝掌管最高权力。但是只凭皇帝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统治整个国家的。因此统治者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体系。皇帝凌驾于官僚阶层"金字塔"的顶端,享受着最优质的资源,同时也负责维系和平衡着整个官僚体系的运转,并借此实现对整个国家的统治。要想维持官僚体系的稳定,同样需要大棒和蜜枣,大棒就是严格的等级制度,蜜枣就是官僚们的"特权",赎刑就是特权里的其中之一。

《唐律疏议》规定的赎刑制度是指在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流刑以下罪时,依法可以以缴纳资财代行。这里的"一定范围" 主要有三类群体。一类是官员及其亲属。唐律规定:各种八议、上请、例减及八品和九品的官员,凡是官品受到消减者,其祖父母、父母、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听赎。也就是说,只要做官达到一定的品级,你的亲属也会获得赎刑权,正可谓"一人得道鸡犬*天升**"。同样这种特权对于充斥孝道的儒家思想熏陶出来的官员们来说是非常有价值的。这里的官员们在刑法上享有的广泛的特权,即使犯了罪,也可以通过"议"(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特别规定和特别程序减轻或免除刑罚。
"八议"是指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类人犯死罪时,一般司法部门无权审理,必须将其犯罪事实以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呈报给皇帝,由皇帝交由相关大臣集体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大多可以免除死罪;若是犯流罪以下就可以直接减刑一等。
"请"是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的官吏,犯死罪者,必须奏请皇帝裁决,一般可免除死刑;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减"是指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照例减一等处罚。"赎"是指应八议、上请、例减及八品和九品以上官,七品以上官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子女、孙辈,犯流罪以下,可以铜赎罪。"官当"就是以官抵罪,是指官员犯罪可以其官职来抵消其应受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 "免官"是指通过免除官职抵当其罪。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这一点同样符合儒家"仁德施政"的主张,获得社会最广泛最底层人民的认可和拥护。第三类是过失犯罪者。唐律规定:"诸过失*伤杀**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唐朝的赎刑制度适用范围较广,内容规范具体,但更多的趋向于官僚权贵。
唐代法律规定可以铜来赎刑,最少为一斤铜,最多为一百二十斤铜。但并不是什么罪都可以用铜赎买,更不是有了铜就可以随便犯罪,也不是有了官爵就可以随意犯罪、随意赎刑的。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皇权是至高无上的,皇帝掌管最高权力,代表着最高的统治权,皇权正是这一权力的表现,任何人不得侵犯。若是侵犯皇权或是侵犯皇帝统治天下赖以存在的封建伦理纲常,是绝不允许的。在唐朝赎刑多用于轻罪。对于五流之罪和"十恶不赦"的重罪一般不能采用赎刑。
所谓五流是指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其中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这三种流罪比一般的情况严重,即便是老人、小孩、残疾和重大疾病者也不适用赎刑。以上五流虽非绝对不可赎,但已是可赎有限。

例外的有:年老或幼小的女性犯加役流的,可以按照流三千里的标准,征铜一百斤以赎罪;年龄在十五岁以下和六十岁以上的妻女犯反逆缘坐流时,也征收一百斤铜以赎罪。所谓"十恶不赦"一词即从唐律中的十恶而来,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十恶之罪对于唐朝统治阶级的权利危害较大,直接冲击到了唐朝重点保护的多种社会秩序,为统治阶级所不容,因而处罚重于常法,尤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三项侵害国家政权的犯罪处罚最为严厉,在处罚本人的情况下对亲属还有不同程度的株连。因此,"只要有钱就能摆平一切"是个伪命题,"金钱不是万能的"才是硬道理。
三、顶格的赎刑可以"以钱换命吗?"
《唐律疏议·名例律》明确规定,笞、杖、徒、流、死五刑都可以赎,后来的封建王朝基本上都沿袭了隋唐的这一规定。另一方面,在实际施行过程中,统治者对赎刑尤其是赎死刑限制得还是比较严格的。比如《唐律·名例》总第九条规定,享受"上请"者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入议者期服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
应请者如果犯流以下罪,则直接由司法机关依照常律减一等处罚,如果所犯为死罪则要上报皇帝,由皇帝最后定夺。此处的"皇帝最后定夺"直接点明了"皇权至上"的观念,也就是说,有钱未必能买得回命来,最终还要看皇帝的意思。其实,赎刑的应用主要在比较轻微的犯罪范围内,如《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规定:凡官品受到消减者之人的上下两代犯流罪以下,听赎;所有年龄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残疾、重大疾病者,犯流罪以下,收赎。也就是说不入流的犯罪,可以交罚款抵过。由此可见,"犯流以下始听赎"才是赎刑适用的主流。
四、赎刑对唐朝社会的积极意义和存在价值
在政治上笼络了官僚贵族,巩固了统治基础。为了使官僚阶层效忠皇帝,统治者在通过各种手段对他们进行严格控制的同时,又赋予种种特权以笼络他们。赎刑就是其中的一种。唐朝进一步完善了这套优待官僚的特别刑罚制度——"八议"、"上请"、"官当"、" 九品和八品之官"、 "例减"等人,对赎刑有专门的设计与应用。官僚贵族是传统赎刑适用的重点对象。贵族官僚通过赎刑的适用被保护下来,不仅有利于维护统治机构的稳定,也保证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

在经济上为国库充盈作出了巨大贡献。它惠及到百姓,唐朝的赎刑是金钱和劳役相结合的方式,这使得平常百姓不一定会因为无钱缴纳而受刑,也是的老幼病残者免于处罚。另一方面它使封建国家获得巨大的财政来源,使得国家更加强盛,也使得人民的税负相应减轻。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封建等级制度上赎刑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为国家经济、军事等基础性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赎刑制度允许罪犯以金钱、财物、劳役折抵刑罚,使得农业生产和国家各种工程所需要的劳动力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历代统治者往往在连年战乱之后,在人民流散、劳力匮乏的情况下颁发赎罪诏令,适用赎刑的事实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正由于赎刑存在以上价值,填补了当时社会的需求,而且社会效果良好,所以尽管赎刑曾多遭诟病和非议,但它仍然被历朝所沿用,在中国存在了三千多年。
参考文献:
《唐律疏议》
《尚书•吕刑》
《文献通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