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冀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这样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的会处以行政拘留。

看到这条,突然脑洞大开,想起了东南大学的袁久红院长来。他在公共场所(三百多人的微信群)虽没裸露自己的身体,却暴露了别人的身体(臀部),算犯罪吗?

又去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辱侮**、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这条好象沾边,但人家袁院长只发了一次,只发了身体(臀部),没发脸。
(六)*窥偷**、*拍偷**、*听窃**、散布他人隐私的。
这条也不太符合,因为照片是袁院长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拍的,没有“*窥偷**、*拍偷**”,但按照“散布他人隐私”来看,有点门,但又不知道这个隐私是谁的,袁院长也不会说,所以也对不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还真找不出袁教授的“犯罪”来。
但没“犯罪”并不代表没违规。研究马克思主义的袁久红院长,本应该成为时代先锋,道德楷模,却追求低级趣味,道貌岸然,败坏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理应受到惩罚,撤销院长职务也实属“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