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真实案例 (宫颈癌医疗纠纷)

【患方陈述】

原告熊某华因“阴道不规则流血半年”于2021年4月7日入住被告x市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宫颈高分化鳞癌IBI,妇查:外阴正常,阴道通畅,内未见明显异常分泌物,阴道无新生物,原告在入院后于2021年4月13日行“经腹腔镜广泛子宫切除+双侧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

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真实案例,癌症患者医疗纠纷真实事件

术后原告腹痛难忍、如厕频繁且困难,告知被告后被告未及时采取检查、治疗措施,只是答复继续观察,直到2021年4月28日,原告阴道流出暗褐色液体,颜色如同大便样,妇检显示:阴道内可见暗褐色液体,阴道断端伤口裂开,行三合诊示阴道残端顶端右侧可扪及1.5cm大小的瘘孔。

经普外科会诊行手术,术后转肠胃科进一步治疗,并于2021年5月12日出院。后原告又因“宫颈癌术后一月余”于2021年6月5日至被告处住院诊疗。

入院诊断为:1、宫颈高-中分化鳞癌根治术后PIIIc1期(2018FIGO分期)2、直肠阴道瘘,阴道残端裂开3、盆腔脓肿4、子宫肌瘤5、双下肢动脉硬化并斑块形成6、高脂血症7、结肠造口状态。

被告于2021年6月10日告知原告需行辅助同步放化疗,并对原告予以DP方案化疗治疗,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出院。再后,原告因“宫颈癌术后2月余”于2021年7月10日至被告处住院化疗,于2021年7月17日出院。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术前评估不完整,没有完善腹部核磁,宫颈癌如果按术后分期,应首选放化疗,被告在应当采取化疗方式治疗原告的情形下选择“经腹腔镜广泛子宫切除+双侧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手术方式为治疗方案系选择错误,使原告经历了巨大的手术痛苦。

后又告知原告应再进行放化疗。手术非但未对原告病情带来有利作用,反而还因被告在2021年4月13日的手术操作失误,导致原告直肠阴道瘘,令原告术后多次产生不适,给原告身体、生活带来很大不便。

综上所述,被告选择错误的治疗方式,且手术操作失误,应赔偿原告因被告医疗过错产生的损失

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真实案例,癌症患者医疗纠纷真实事件

【被告x市人民医院辩称】

司法鉴定意见书引用的《子宫颈癌诊断与治疗指南》(2021版)非国家卫计委发布的诊疗规范。

答辩单位对引用此指南判断答辩单位的责任及未考虑2021年4月24日上厕所时外力*力暴**牵拉扯出引流管,直接刺激脆弱的肠道,可能综合导致直肠阴道瘘等事宜存在异议且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人应当对答辩单位异议作出回应,答辩单位不应承担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的责任。

鉴定分析同时指出,患者于2021年4月24日上厕所时外力*力暴**牵引扯出引流管为造成患者直肠阴道瘘,外力*力暴**牵引扯出引流管为造成患者直肠阴道瘘的重要参与因素。该对损害后果的产生也有影响。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在50-60%之间确认答辩单位的责任为宜。

【鉴定意见】

熊某华,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构成九级伤残。x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

【医疗过错分析】

根据子宫癌诊断与治疗指南(2021版),根治性子宫切除术的标准术式是开腹(I类证据),腹腔镜手术较开腹手术术后复发和死亡风险高,尤其是术中发现腹腔粘连严重时应该及时选择更改经腹手术,术中转开腹手术或许能降低损伤风险存在。x市人民医院违反该指南而选择腹腔镜手术方式欠妥。

根据x县人民医院手术(或组织活检)知情同意书,医方仅告知拟施行手术及麻醉:“需要在插管全麻麻醉下进行经腹腔镜广泛子宫切除+双侧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

仅告知一种手术方式,未告知替代方案,亦未告知两种手术方式的各自利弊,特别是未告知“根治性子宫切除术的标准术式是开腹,腹腔镜手术较开腹手术术后复发和死亡风险高。”患方无法选择。

根据4月24日病程记录,并无记载“上厕所时外力*力暴**牵扯出引流管”记录。即使存在,引流管放置于腹腔,即使牵拉引流管,也不至于损伤直肠。

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真实案例,癌症患者医疗纠纷真实事件

【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判决,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熊某华304269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