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制作、传播淫秽作品牟利罪,淫秽物品性质判断标准。
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
听人间百态学点法律小常识。大家好,我是宋律师。张某在某地注册a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张某组织多名女性模特在商场、校园等公众场合裸露或部分裸露身体拍摄照片,并雇佣他人对照片进行编辑,并上传至国外注册的a网站。用户在登录a网站进行浏览或订阅时,会跳转至由a公司注册的b网站。张某在b网站上销售不同份额的礼品卡,通过销售礼品卡就可以订阅a网站。公安机关侦查后,对张某及其员工进行了抓捕。

一审中,张某辩称对案的照片和视频属于人体艺术,不是淫秽物品。张某的辩护人认为,一审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鉴定标准混乱。他们提供了某高校摄影专业教授的专业意见,认为该批照片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同时,该批涉案照片在不同的摄影比赛中均获得了奖项。因此,涉案照片不应被认定为淫秽物品。
首先,淫秽物品的性质是根据违法性的标准进行行政认定的。行政认定是行政确认的一种,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与行政鉴定不同,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或授权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专业知识对专业问题进行的鉴定。行政认定具有证据资格,没有争议。

其次,对于淫秽物品和科学艺术价值的区分需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首先,需要遵循整体性原则,不能仅根据作品中的片段或部分内容、色情描写来否定作品的整体艺术价值。

·其次,上述案例中,张某组织多名模特在校园、商场等公众场合拍摄裸露照片,已经脱离了生活实际,以一般人良好观念的判断标准无法判断其艺术性。
·最后,需要结合行为时的文化环境,综合考虑行为时的文化环境、面对的对象和周围的文化语境等因素。这是主张严肃价值的认可的因素。

张某将拍摄的照片上传到国外注册的网站,向互联网上的公众提供有偿服务,并通过销售礼品卡的方式进行订阅会员。这种行为不是从哲学角度欣赏和分享美丽的方式。根据上述原则,在判断淫秽物品是否具有诲淫性时,应综合考虑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以及行为时的文化环境,以整体性原则为基础进行判断。张某及其员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大家是否理解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