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机构要求是独立部门吗 (安全管理机构是哪个部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

我所了解到的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企业几乎没有一个安全管理机构是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他们都或多、或少的承担着生产经营企业的其他管理职能。我通过参与政府安监部门的检查发现,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不同程度的肩负着企业的一下职责:

一、是消防管理职责。

从理论上讲,消防安全是安全生产其中的一个方面、或者说是一个分支。但是其主管部门不同,一个是当地安监部门,一个是公安消防部门;其管理体系、管理理论也不尽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也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在一些中小型生产经营企业,一般安全生产部门都肩负着消防管理职责。其安全管理人员也基本是上双重身份,面对安监部门是专职安全员;面对公安消防部门则又成了专职的消防员。

三、是特种设备安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部分生产经营企业也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职责方在了安全管理部门。不仅如此,还大都把特种设备的安全职责,白纸黑字的写到了安全管理部门的红头文件里。

四、治安保卫安全职责。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因此,也有不少生产经营企业也将治安保卫职责划分到了安全管理部门。

五、环保职责。

当前,相当一部分制药、危化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一般都以“安全环保部”、“安环处”、“安全监测科”等等冠名。

我虽然没有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找出生产经营类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的条款。但是,大家可以从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名称中可以发现,企业的环保职责又一次被企业负责人强加到了安全管理部门。

六、交通安全职责。

这类生产经营企业主要特点是:企业内部机动车辆较多,虽有业务管理部门(只限于业务管理),但是安全部门要肩负起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等职责。

我也只是列举了以上六个方面,但是发现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还兼有其他职责的的远不止这些。试想没有被发现、或是没有被列出的是不是还有很多。

我在想: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肩负的职责如此之多,像这样下去。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一定会成为企业的“炮灰”。随便那一项发生事故,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都会面临追责、甚至是法律的严惩。

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虽然是在企业的生产管理中负责安全监督管理。但是我想说,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也绝不应成为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