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8日21时左右,陈某因孕39周+6、阵发性腹痛3小时到医方住院待产。22:45 经阴道分娩一女婴即本案刘某,新生儿出生后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肺炎、巨大儿、头皮血肿、右上肢活动障碍、心肌损害”。2019年8月27 日-8月30日,刘某因确诊为右侧产瘫,在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行“臂丛神经探查术”。
2019年12月10日,宿州市医学会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与刘某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助产不当、对产妇巨大儿风险重视不够、与患方沟通不充分、 告知不到位等过错,是导致刘某右臂损伤的直接原因。本案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2021年1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 1324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判决医方对刘某损失承担80%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本次损失228606.27元;保留刘某剩余的后续检查康复治疗费用、护理依赖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求偿权的诉讼权利。
2022年2月,刘某再次起诉,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2022)皖1324 民初1242号 民事判决,判绝医方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等本次损失228258.24 元。
2022年11月,双方就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治疗费等各项损失达成调解意见,由医方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750000元,本纠纷一次性解决。
【律师评析】
1.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①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③ 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④ 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⑤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事故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植物生存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4.医疗事故鉴定能否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具备上述全部构成要件。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证据使用。
此外,由于医疗事故的伤残等级参照的标准为《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而医疗损害伤残等级一般情况下(除江苏等少数省份之外)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因此,医疗事故鉴定对应的伤残等级,很多情况下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赔偿的伤残等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