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婚姻是女人的第二次投胎,既然是投胎撞大运,难免会有遇人不淑的情况,这时候及时止损才是最重要的。之后寻找命运注定的另一半的漫漫旅程中,有人修成正果终得圆满,也有人踏入同一条河流令人唏嘘。夫妻离婚后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自此便多了一份继父母的关怀,同时也多了一个继子女的身份。那么生活中如果继父一方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那么在亲生母亲与继父离婚之后,其继父可以主张返还吗?
案情简介
耿甲与周乙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一年儿子耿小甲出生。孩子出生后,耿甲与周乙因性格不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耿小甲抚养权归母亲周乙。不久后周乙与李丙结婚,李丙将耿小甲视若己出,让耿小甲渡过了一个不幸中尚存万幸的童年。2016年耿小甲考上大学,李丙更是高兴,主动提出每月支付给耿小甲生活费2000元,四年合计6万余元。2021年周乙因李丙有酗酒的恶习与李丙离婚,李丙觉得自己被周乙耍了,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耿小甲返还大学期间李丙支付的生活费。法院经审理认定李丙为耿小甲支付的生活费系出于自愿履行道德义务所为的赠与,不享有可撤销该赠与的权利,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老白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亲近**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继父母对继子女负担生活费的行为性质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赠与行为,而且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没有撤销权的救济,不以继父母与其亲生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而产生撤销请求权。结合本案,李丙向耿小甲追索其支付的生活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本文案例资料均改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