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架手术
2018年7月4日上午9:30左右,本人由于胸闷及心前区疼痛,到某医二院就诊,被确诊为急性心梗,做了心脏右冠状动脉支架手术,术后胸闷和心前区疼痛症状消失,状况良好,住进该院心血管二病房。7月9日17时(即术后第五天),因手术医生(科主任)次日出差,提前对患者进行第二次支架手术。

术前,医院对术中和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危险等,没对患者及家属有任何告知,也没有履行家属签字程序。19时多,医生仅告诉家属支架手术失败“血管破了,心包出血,引流出100ml血液,没事儿,24小时血管有自动修复能力。”而后患者被推回病房。
二、支架术后
至此,患者和家属除了这句话,对其他情况一概不知。后来才得知,术中探查过程中,医生划破了血管,患者血管撕裂,心包出血,支架失败,紧急做了心脏穿刺,下引流管。据患者陈述:在支架过程中,医生在血管里反复试探,而后患者即感觉心脏疼,喘不上气。
回到病房后,患者疼痛难忍,呼吸时胸部极度疼痛,先后被注射三次*啡吗**仍不能缓解,次日上午改为注射杜冷丁止痛。患者在极度煎熬中度过了24小时,但情况未见任何好转。28小时后,即10日23时,患者已无法躺在病床上,只能有家属两边扶着呈坐位,才能维持呼吸。
自支架手术失败后,医院除了打止痛针、观察、等待划破的血管自愈,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应对措施。11日早晨,医生从患者的引流管中抽出260ml血液,患者病情越来越重,在家属的追问下,医生告知患者可能需要开胸手术。
三、转院手术
这也是家属在支架手术失败后,第一次听到的关于患者病情的交代,但是仍不知道患者病情已经危及到生命。后经家属强烈要求医院必须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某医二院联系将患者转院到x大学附属x医院抢救。
x大学附属x医院心脏外科诊断,患者生命垂危需立即实施开胸手术抢救。术前医生除了交代术中和术后可能出现的危险,重点强调:“如果不做手术,活不过当天。做了手术也不一定能活。你家就当这个人死了,死马当活马医吧。”

还说:“因为患者之前用了大量的抗凝药,且抗凝药停药后至少七天才能代谢完,因此手术当中极有可能出现不凝血的状况,很可能下不来手术台。医大做过十几例这样的手术,成活率极低。”并且还强调说:“你们转过来的病历中检查的项目不全,连最起码的CT片子都没有,在做手术过程中只能开胸后再看了。”
所幸,七个小时漫长的手术成功。术后当天夜里在lCU又对患者进行了一次抢救,患者仍未脱离生命危险。而后,患者在lCU重症监护室住了7天,后又转到小重症监护室,最终回到普通病房。
四、被告辩称
被告医院对鉴定意见结果不持异议,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同意按原因力大小所对应的责任比例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张某(男)因行介入治疗过程中出现心包压塞,后急诊行开胸探查止血术+冠状动脉搭桥术+IABP置入术,客观上延长了病程,增加了经济支出等,其目前冠状动脉搭桥术后,构成九级伤残。
2、医方术前评估不充分、告知不到位,术中操作不当,手术操作所使用的器械选择不当,对于被鉴定人病情变化的告知也存在不足,均属医疗过错。由于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所存在的过错,致使被鉴定人心包填塞、手术失败的发生;
3、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病程延长、经济支出增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与被鉴定人伤残等级之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六、庭审意见
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过错和原告方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等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造成的病程延长、经济支出增加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造成的伤残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某医二院赔偿原告张某168048.59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