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件*款贷**诈骗案的裁判文书,显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金公司)被骗*款贷**253万元。
案件发生在2017年。彼时湖北消金公司与鼎鑫(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鼎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鼎鑫公司为消金公司推荐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鼎鑫公司随后找到许某会及董某辉作为二级代理商,在黑龙江地区推广湖北消金公司*款贷**业务。
判决书披露,许某会和董某辉成立铁力市汇金众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众鼎公司)并聘用孙某,三人在黑龙江省铁力市及周边地区,通过中间人寻找农户,以*款贷**成功后给予中间人及农户支付好处费,并许诺农户不承担还款义务为条件,收集农户信息。
得到信息后,许某会与董某辉指使孙某伪造农资、房产照片、土地承包合同等*款贷**资料,制作虚假的贷前调查报告,提交给鼎鑫公司,由鼎鑫公司将资料推荐给湖北消金公司申请*款贷**。
事实上,*款贷**申请人只是收取好处费,全部*款贷**均由许某会等人瓜分。2017年10月至12月间,许某会三人利用上述手段,利用21名农户的虚假信息,骗取消费金融公司253万元。
渠道公司存在“猫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某会等三人诈骗的诸多细节得以曝光,揭露了消费金融公司的渠道公司是如何将*款贷**一步一步“套现”出来。
许某会表示,其经朋友介绍了解到鼎鑫公司可以做*款贷**业务,并有意招揽加盟商。鼎鑫公司董事长袁某与其约定交付10万元加盟费加盟,由其到农村寻找有*款贷**需求的人,资料收集好之后邮箱传递给袁某,*款贷**成功后袁某按照每笔*款贷**额的千分之三给予好处费。
但是后来执行时,许某会并没有认真寻找真实的*款贷**需求者,而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诈骗。由于湖北消金公司推广的端是“惠农贷”,只能通过农民才能申请,许某会等人便寻找没有*款贷**记录的农户,许诺5千至2万元不等的好处费获取信息,或者通过给予中间人10%的*款贷**金额作为好处费,由中间人寻找农户协助骗贷。
鼎鑫公司在明知*款贷**虚假的情况下,扣留30%金额为己用,剩余*款贷**由许某会等人扣留60%。判决书显示,由许某会等人控制的60%*款贷**,主要被其用于开设预制板厂和兔子养殖场,最终全部亏损。
湖北消金公司审核机制缺位
湖北消金公司在收到鼎鑫公司的*款贷**资料时会进行审核,为什么没有发现问题?该公司员工给出了答案。
湖北消金公司员工指出,鼎鑫公司和湖北消金公司合作的主要内容是鼎鑫公司通过自身渠道为该公司提供个人消费*款贷**业务进行过宣传及推广,并向该公司推荐符合规定的*款贷**申请人。流程是鼎鑫公司派人在东北寻找有*款贷**需求的客户,由他们上门收集客户资料并核实真伪,出具*款贷**调查报告交由该公司审核。
通过湖北消金公司员工的陈述可以发现,渠道公司既负责寻找*款贷**人,又负责核实*款贷**真伪,这就如同裁判上场踢球,凭借渠道公司一家之言就能断定是否“进球”。这种模式导致一旦渠道公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消费金融公司将沦为“提款机”。
此员工表示,由于放款后逾期现象严重,湖北消金公司派工作组上门进行催收,在催收过程中才发现客户*款贷**资料大部分系虚假,最终发现鼎鑫公司与许某会等人以“拉人头”方式骗取*款贷**。
调查出真相后,湖北消金公司报案。许某会、董某辉、孙某三人于2019年年中被相继抓获,253万元*款贷**仅追回5万元,造成湖北消金公司损失248万元。
2019年12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三人犯*款贷**诈骗罪,判处许某会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董某辉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万元;孙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许某会、董某辉不服判决上诉,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