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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只是大家私底下给冷淡的生活加点猛料,殊不知法律认为你已扰乱公共秩序 ——聚众淫乱罪
目录1.引言2.聚众淫乱罪的前世今生3.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4.仅仅用手但没实质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吗?5.多名男子互相用手解决问题构成犯罪吗?6.多名失足妇女同时向一人提供特殊服务构成犯罪吗?7.多人组成固定情侣关系互相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吗?
引言
1997年刑法规定聚众淫乱罪的最初几年,聚众淫乱的案件发生数量并不多,人们一度忘记了这个罪名的存在。直到2010年“*偶换**案”的发生,聚众淫乱罪才被推上风口浪尖,引发广泛关注。

2009年8月17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在一次扫黄行动中,在某连锁酒店的房间内当场抓获了5名参与“*偶换**”的人员。之后,警方顺藤摸瓜,通过这5人又抓获另外17名曾参与“*偶换**”的人员。在这22名涉案人员中,男性14人,女性8人,年龄最小的26岁,最大的53岁。经调查,警方发现,时年53岁的 马某某 是这一系列“*偶换**”活动的组织策划人。

马某某,研究生学历,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
1957年出生的马某某有过两次婚姻,第二次离婚对他打击很大,不但把房子给前妻,还背上了一大笔债务。离婚后,马某某与患有老年痴呆的母*共亲**同住在学校提供的公寓里。可能有家族遗传病的关系,马某某的兄姐相继被发现患有精神病,而他一直颇为疼爱的外甥女也出现精神异常的症状。
接踵而来的种种不幸使马某某喜欢上了网上聊天,一个偶然的机会,马某某被拉进了一个名为“*妻换**游戏”的QQ群。虽然马某某当时没有伴侣,但可能是为了排解生活的苦闷,他开始热情研究“*偶换**”,查阅国内外资料,并开始组织“*偶换**”活动。
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马某某和其他网友共计22人,包括两对真实的夫妻,先后35次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其中,马某某组织或参加“*偶换**”活动18次,有14次是发生在其家中。
检察院认为,马某某等22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关于聚众淫乱罪的规定,并认定马某某为组织者,将其列为第一被告。
马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不认同构成聚众淫乱罪,其辩解称:
因为我的家庭和亲人屡遭厄运,最初浏览夫妻*友网交**站,后来建立*偶换**俱乐部的群,都只是为了分散自己的痛苦。同时,自己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所有参与者均没有受到强迫。我从没有想到这种行为是犯罪,直到这次被警察抓住,才第一次听说聚众淫乱罪这个罪名。

马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门口
马某某的代理律师是曾代理过“许霆案”的 姚永安律师 ,其坚持为马某某做无罪辩护。姚永安律师认为:
聚众淫乱罪,是指召集他人胡乱进行的猥亵*交性**行为,而马某某从事的活动属于*游戏性**,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一男一女单独进行,没有胡乱*交性**。而且进行了两年多,没有影响社会秩序,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2010年5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22名被告人均犯有聚众淫乱罪,其中,马某某为组织者,依法从重处罚,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余21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刑罚,最高为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聚众淫乱罪天生具有吸睛属性,加上马某某的副教授身份以及参与人数有22人之多,马某某“*偶换**案”在当时引起热议。一时间,聚众淫乱罪的存废之争成了热点话题。
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主张应对取消聚众淫乱罪,其认为:

法学家张明楷教授主张:只有公开的聚众淫乱才可能构成犯罪。

法学家贺卫方教授支持保留聚众淫乱罪,其认为:

刑法将聚众淫乱规定为犯罪,公开进行的构成犯罪可以理解,但在私密空间未公开展示的也构成犯罪,罪在何处呢?追本溯源,不妨先看看这个罪是怎么来的。
聚众淫乱罪的前世今生
聚众淫乱罪最早可以追溯到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当时,聚众淫乱被解释为流氓活动的一种。

7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社会治安开始面临挑战。
到了80年代,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1983年,国家首次提出了“严打”这个概念,并进行了第一次严打。

在第一次严打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下列情形,均被认定为流氓行为:
1.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青少年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或者在社会上经常传播淫秽物品,危害严重的;2.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包括聚众奸宿)危害严重的主犯、教唆犯和其他流氓成性、屡教不改者;3.不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的;4.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手段奸淫妇女多人的;或者虽奸淫妇女人数较少,但造成严重后果的;5.*引勾**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引勾**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聚众淫乱正式在法律文件中被规定为犯罪行为。不过,在当时被认为与聚众淫乱具有同等危害程度的第4项和第5项行为,现在已不再被视为犯罪行为。
后来,1997年对刑法进行修订时,鉴于流氓活动的定义过于宽泛,容易被滥用,流氓罪被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和强制猥亵、*辱侮**妇女罪。

最终,基于我们的传统观念和法律倡导的良善价值,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认为聚众淫乱仍有打击的必要,聚众淫乱罪被从流氓罪独立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

在现行刑法中,聚众淫乱罪被分类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也就是说,刑法认为聚众淫乱罪并非侵害了个人利益,或者说并非仅仅侵害了个人利益,更大程度上侵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法律才需要打击聚众淫乱。

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1.聚众
聚众淫乱罪的中的 聚众 ,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在男女性别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
2.淫乱
所谓 淫乱 ,是指不符合道德准则的*行为性**,除了自然*交性**之外,还包括其他 为了寻求刺激或满足性欲 的行为,通常参考公安部门的规定来加以认定。

3.自愿
在聚众淫乱活动中,包括组织者在内的全部参与者都必须是 自愿 的,绝不能是被强迫的。如果以*力暴**、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则应视具体情况构成强奸罪(含轮奸和强奸罪共同犯罪)或强制猥亵、*辱侮**妇女罪等犯罪。
4.处罚对象
聚众淫乱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聚众淫乱的 首要分子 ,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的。 多次参加者 ,是指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
对偶尔参加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宜定罪处刑。

5.公开进行?
公开进行是否属于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这在刑法理论界引起了广泛争论。例如,不少学者就提出,聚众淫乱中没有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是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要求刑法打击的聚众淫乱应当限于公开进行的行为。

罗翔
虽然上述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开进行并非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聚众淫乱的行为,即使在私密空间下进行,按照法律规定仍然需要予以打击。
仅仅用手但没实质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吗?
聚众淫乱中的淫乱,主要是指*交性**行为,即群奸群宿,且不限于自然*交性**,还包括其他为了满足性欲的行为。
发生在安徽的一起案件,2018年12月28日,张某邀请潘某到外出唱歌,各自挑选了一名陪侍女后进入包厢。在包厢内,张某通过用金钱刺激的方式,提出让两名陪侍女脱潘某的裤子。两名陪侍女将潘某的裤子脱下后,当着张某的面为潘某手淫。之后,张某、潘某在陪侍女上身裸露的情况下,与陪侍女跳舞,并分别亲吻其胸部。张某将上述过程用手机拍摄了视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聚集多人到娱乐场所的包厢内实施淫乱活动,其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腰间。至于陪侍女是否具有聚众淫乱的故意,不影响聚众淫乱罪的成立,只要陪侍女参与了聚众淫乱活动,就应当计算在聚众的人数中。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件来源: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1821刑初96号刑事判决
多名男子互相用手解决问题构成犯罪吗?
通过法律对淫乱活动的界定可以看出,聚众淫乱并不要求限于异性之间,同性符合构成要件的,同样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发生在上海的一起案件,2013年4月的一天,男子余某驾车邀请张某某(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韩某某(男,1996年7月13日出生)外出吃饭,并为二人购买衣物,赠送零花钱,最后引诱至其违约上海市闵行区的住处,以相互手淫的方式聚众淫乱。
同年5月,余某再次以请客吃饭、给零花钱的方式,引诱张某某、杨某某(1996年2月8日出生)至其住处,采用相同的方式聚众淫乱。
最终,法院判决余某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件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刑初字第1393号刑事判决
多名失足妇女同时向一人提供特殊服务构成犯罪吗?
在基层民警办理的卖淫嫖娼案件中,一名男子一次招多名失足妇女同时同时提供特殊的情况并不罕见。例如,之前网红“薛蛮子”案发后就自曝丑事。

涉嫌聚众淫乱,“薛蛮子”钱色交易
在另一起案件中,39岁的吴某个体经商多年,有了些钱后就经常在外寻花问柳。妻子因此与他离婚,但吴某仍不思悔改。一天夜里,吴某招4名女子与自己发生关系。后因他人告发,公安机关将吴某当场抓获。那么吴某和4名女子的行为属于 卖淫嫖娼 还是构成 聚众淫乱罪 呢?
按照刑法定罪量刑,需要行为人同时满足主客观的要件。聚众淫乱罪,客观上需要存在聚众淫乱的行为, 主观上须具有寻求精神刺激、性满足等的心理状态。毫无疑问,吴某的行为同时具备聚众淫乱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依法定罪量刑。但是,一起共同向吴某卖淫的多名妇女并不具备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其目的只是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已。
因此,对于吴某花钱招来的妇女,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多人组成固定情侣关系互相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吗?
虽然是固定的情侣关系,但是,为了寻求刺激互相发生性关系同样构成犯罪。
发生在安徽的一起案件,男子叶某甲与同村女村民俞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俞某同时还与另一男子叶某乙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2016年5月19日上午,叶某甲邀请叶某乙至俞某的出租房,提出三人在一起发生性关系。之后,叶某甲先与俞某发生了关系,并让叶某乙在旁边观看。叶某甲完事后,叶某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未继续进行淫乱活动。
2016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叶某甲又邀请叶某乙、俞某来到某酒店的房间内,这次三人互相发生了性关系。
2016年6月初,叶某甲带着妻子时某来到俞某的出租房,先后与妻子时某、俞某发生性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叶某甲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来源: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5刑初17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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