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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下的车,我想卖就卖

这有问题吗?

当然有问题

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近日,法院审理了

一起挪用资金案

判处被告人史某拘役五个月

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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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史某系天津某电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

史某使用 公款购买 了一辆奥迪牌轿车。虽然该车登记于史某个人名下,但归史某和公司领导日常共同使用。

2019

史某私自出售该车,并将卖车所得的25万元人民币 存入其女儿银行账户内

2020

史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西青分局立案侦查。到案后,史某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并将挪用的25万元卖车款归还公司,公司对此表示谅解。

庭审现场

被告人史某

在法庭上陈述

因该电机公司资金链断裂,资金匮乏,故其打算将奥迪牌轿车售卖后,另行购置一辆花销较少的车辆,但在卖车之前并未与公司其他领导商议,车辆售出后方告知公司领导。

随后,他将卖车款存于女儿的银行账户中,且未告诉女儿资金来源,故其女儿认为该资金属于史某个人,遂将该笔资金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

庭审结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某 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但考虑到史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属于自首情节,并归还挪用资金,可从轻处罚, 故判处被告人史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问: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西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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