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股如何分配股份 (什么叫做空股票)

空股如何写在股东名册,股份中的空股什么意思

这是我从罗培新教授《公司法的合同解释》一书中看到的一个概念。具体来源是这样的,1997年3月,甲乙二人协商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出资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乙方出资30万元,持股30%,公司经验资后成立。

1997年11月,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乙协商成立的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二人商定全部由甲出资,乙不必投入资金。

1999年3月3日,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为: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出资70万元,股权比例70%,乙方出资30万元,持股30%。乙同意将其所持30%的股权转让给丙,转让价为30万元。乙因未收到30万元股权转让款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乙方主张自己在A公司中占股30%,以公司登记材料为证。甲主张乙没有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全部是自己一个人投入的,乙拥有是空股,乙是空股股东,并提供1997年11月二人签订的协议证明。

最后法院以调解结案,减少了一次创造公司法判例的机会。

从现在的观点看,这个问题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股权代持问题。从1997年11月甲乙二人签订的协议看,更象是甲为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人以上的法律规定,乙为其充任股东,代其持有公司股权。乙是名义股东,甲是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中,空股股东等同于名义股东。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问题。甲出资100%,持股70%;乙零出资,持股30%。如果乙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此种情形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已经足额缴纳,符合资本确定原则,不涉及损害债权人利益问题。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是被法律认可的。在此情形下,不出资而拥有公司股权的股东,为“空股股东”。

第三,甲乙二人证据证明力的问题。公司关系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此案例是股东之间的纠纷,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公司登记主要价值之一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与乙方发生纠纷,公司登记对债权人就非常重要。公司内部纠纷,1997年11月二人签订的协议的证明力更能说明二人当时的合意。

第四,串通逃避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的合法性问题。我国2005年公司法正式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此之前不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须有2名以上的股东。那时虽然没有一人公司的明确概念,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绝对禁止。比如1979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允许一方将出资转让给对方,但没有规定只剩下一方时公司注销,实质上是承认存续中的一人公司。1986年的《外资企业法》允许一个国外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