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波及面广,给众多投资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重创社会信用体系,是威胁社会稳定的因素。非法集资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现象,其预防和治理一方面需要国家整饬金融秩序,规范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则有赖于社会公众增强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制抵**意识,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非法集资名目繁多,常见的一种是推销所谓“理财产品”,小区和超市门口用一个易拉宝介绍理财项目,登记就送礼品的那些所谓理财公司,是这类非法集资的高发地。另一种常见的是以直接投资基建、矿业、房产开发、养老院、种植养殖等各种项目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此外还有少数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债权转移为名目进行的非法集资;以互联网金融为依托进行的非法集资;以加入会员为名目进行的非法集资等。
在审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老年人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害人,有的非法集资甚至以养老、造林、慈善等名义,专门针对老年人吸收资金。比如我院审理的一起以投资养老事业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案件,集资公司对外宣称投资、筹建养老院,不仅投资回报很高,投资人将来还可以免费入住养老院。老年人之间口耳相传,纷纷到该公司了解情况。业务经理介绍说,公司进行的是养老公益慈善事业,受到国家政策扶持,资金绝对安全放心。为了撑门面,公司举办盛大的开业典礼,邀请数百名投资人去吃饭、看表演。截至案发,该起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亿元,造成巨额损失无法偿还。
国家鼓励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最终目的是使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非法集资之所以构成犯罪,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所募集的资金实际并没有投入所称的实体项目,而是被集资者个人占有挥霍;或者所谓的实体项目其实并不能产生宣称的高额利润,只是用来吸收资金的幌子。有些非法集资在一开始确实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但这些高额回报是来自于投资者自身的本金,或者用后来投资者的本金支付前面投资者的利息。可以想见,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是难以长久为继的,最终的结果就是资金链断裂,投资者血本无归。
我们在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时,常常被投资人问到:我们在工商查询了,公司是正规公司,投资之前也考察了投资项目,为什么变成了非法集资?这是因为,犯罪分子向投资人混淆了概念,普通的“经营资质”并不是公开集资资质。国家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有资质从事储蓄性质公开募集资金的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募集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根据证监会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发行主体只能向累计不超过法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并且投资者应当为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国家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不得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媒或者讲座、传单、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而一些以合法经营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集资者只具有经营该产业项目的资质,但是没有公开融资的资质,其借项目之名进行的公开融资活动就演变成了非法集资。
从形式上,非法集资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公开性。公开募集资金并形成资金池是一个风险性很高的行为,国家为了将金融风险维持在可控范围内,同时又保持金融市场活力,只能在管与放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目前这个平衡就是将民间融资限定在非公开范围内,而面向社会大众的公开集资则仅限于特定的有资质的金融机构。非法集资行为未经国家批准而采取公开宣传手段,通过口耳相传、开会宣讲、散发传单、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影响范围就有可能很大,而越大的影响范围会愈发降低集资人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导致越高的风险。
从实质要素看,非法集资的危害在于高风险和对高风险的隐瞒。非法集资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对投资者的经济能力和投资数额都没有限制,一旦发生损失,投资人对风险无法承担,将演变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尽可能多地募集资金,集资者在向投资人宣传和吸收资金时,刻意回避风险,却刻意渲染高额回报,使投资者相信钱就像放在银行的存款一样安全。而所有合法的民间融资无一例外要求融资者向投资人履行风险明示义务,绝不能为了吸引投资,故意隐瞒融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