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女,汉族,19XX年10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000000000000000000,住四川省XX县XXXXX寺村1组。2020年9月16日06:07因“停经38+周,腹痛阵痛1+小时”入住XXXXX医院待产,入院诊断:1、G5P138+周宫内单活胎待产;2、脐带绕颈?。根据病历显示,患者入院后查体、超声检查、胎心监测显示胎儿无异常,2020年9月16日07:20王XX入产房待产,在待产过程中胎儿胎心出现异常,2020年9月16日 9:45分经阴道娩出一女婴,被告方提供病历显示该女婴为死婴。结合王XX某XX医院病历、XXX中心医院病理尸体解剖报告书(病理解剖编号:A01-XXXX)和XX、王XXX的自诉,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医患沟通不充分,导致患者及家属没有作出正确的分娩抉择
根据被告方提供病历显示,2020年9月16日06:41分医生XX、曾XX与王XX、文XX进行了医患沟通,但医患沟通记录中没有向王XX及家属沟通剖腹产的优点和风险,对两种分娩方式的优缺点没有对比,只向王XX及家属沟通了阴道分娩存在的风险和优点,诱导王XX及家属选择阴道分娩,导致王XX及家属对阴道分娩的风险评估不足,最终作出了错误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亲近**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因为被告方没有充分、全面的向王XX及家属介绍沟通阴道分娩和剖宫产的优缺点,诱导产妇及家属选择阴道分娩,最终导致患者及家属作出错误选择造成王XX之女出生后死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伪造、隐匿病历,试图隐匿事实真相
抢救记录记载,2020年9月16日王XX经阴道自然娩出一死婴,Apgar评分0-1-5分钟,为0-0-0分。新生儿出生时全身苍白,无呼吸,无心跳,大动脉无博动。但根据XX市中心医院病理尸体解剖报告书(病理解剖编号:A01-XXXX)主要病理诊断显示,王XX之女双侧肺浮沉实验非出血区(+),代理律师经电话咨询鉴定法医后确认,双侧肺浮沉实验非出血区(+)表示王XX之女出生以后有自主呼吸,病历中新生儿出生时全身苍白,无呼吸,无心跳,大动脉无博动的记录明显与事实明显不符,说明被告方存在伪造病历的行为。
同时,被告方隐匿了王XX之女的抢救记录,抢救记录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资料,对判决医院的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患儿抢救时的心跳、呼吸等生命体征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而被告方提供的抢救记录不全,抢救记录只记录了医生的部分抢救措施,对医务人员的后续抢救措施和王XX之女几时几分停止呼吸没有记录,也没有记录医务人员几时几分判断王XX之女临床死亡并停止相关抢救措施,参与抢救的医务人员也没有签字。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匿抢救记录,试图掩盖被告救治不力的事实真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隐匿病历资料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故原告认为应推定被告对王XX之女的死亡有过错。
三、医生救治措施不当
根据王XX进入产房后胎儿的动态胎心记录显示,胎儿的胎心从07:40分的138次/分降至09:37分的101次/分,胎儿胎心明显异常,提示胎儿存在呼吸窘迫,但医生只是让王XX改变体位,没有采取其他救治措施。
根据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发布的《阴道手术助产指南》,此时医生应该立刻行产钳或者胎吸助产,采取物理措施尽快让王XX结束分娩,让胎儿尽快从母体中娩出,解除胎儿呼吸窘迫的状况。如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会导致患儿因缺氧口鼻张开,羊水胎脂吸入肺中引起患儿肺炎,肺炎则会引起继发肺出血,加重患儿缺氧。XX市中心医院病理尸体解剖报告书(病理解剖编号:A01-XXXX)中关于王XX之女的主要死因也印证了我方说法,故原告认为被告的救治措施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没有及时请会诊,耽误了王XX之女的抢救
根据被告提供病历,患儿出生后全身苍白,无呼吸,无心跳,大动脉无搏动。新生儿科医生陈XX副主任医师指示给予清理呼吸道,擦干全身保暖,给氧,心肺复苏,注射肾上腺素等抢救措施。但新生儿科陈XX副主任医师并没有在抢救记录上签字,证明该抢救记录是被告方伪造的,陈XX副主任医师没有参与过王XX之女的抢救。根据请会诊的相关管理规定,新生儿出生后出现全身苍白、无呼吸,无心跳,大动脉搏动的危重情况,妇产科医生应当立即请新生儿科医生急会诊,由新生儿科医生对王XX之女进行专业的救治,但病历中并没有妇产科医生请新生儿科陈XX副主任医师的会诊单,病历中也无记录,故被告方存在重大过失。
五、被告对王XX之女的抢救措施不当
根据被告方提供的病历,王XX之女出生后,医生立即给予清理呼吸道、吸氧、保暖等抢救措施。此时患儿已经无呼吸、无心跳、无脉搏,根据《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诊疗指南》,应立即行气管插管,加压给氧等抢救措施。但遗憾的是,被告方至始至终并没有采取上述措施,最终导致王XX之女死亡,故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重大过失。
综上所述,被告救治不力、决策不当,事发后伪造、篡改、隐匿病历,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王XX之女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55条和58条的规定,恳请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此致
XX市XX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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