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 -2016)
5.2.4.3:“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 -2016)
5.2.4.2 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的适应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 -2016)
5.4.3.4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适用的安全法规的符合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宜性进行评估(以下简称评估)。
5.4.3.5 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违章原因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发现的安全生产管理缺陷,适用的安全法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危险辨识、评估和绩效评定的结果,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28、44、57条等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