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误诊漏诊案例100例 (关于肿瘤的医患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8日,原告因肛门肿物脱出3年余,至被告医院肛肠科就诊,专科检查肛口呈环状突出,直肠3、7、11点位内痔可见。直肠镜示肛缘可见皮肤隆起柔软肿块,呈花冠样脱出;直肠黏膜3、7、11点位柔软肿块,未见明显出血点:指诊未触及硬性肿物无出血;提示混合痔。诊断肛口混合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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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于局麻下行痔切除术。术后痔疾洗液、京万红软膏外用,嘱换药5次,不适随诊。3月12日患者因便血至医方复诊,诊断肛裂,予马应龙膏治疗。2018年4月18日患者因腹胀不适,大便不畅、带血、下坠感至x中医药大学附属s医院就诊。4月25日查肠镜检查示直肠距肛门3cm见一息肉,无蒂(Is型),约1.5cm,表面充血,iscanTE-c染色,脑开口形态呈原状结构。

5月3日手术,术后病理直肠癌,切缘见肿瘤累及。5月12日行手术。术后病理:未见明显癌残留;标本两切端、环周切缘及另送(下切缘)未见癌累及;肠管旁淋巴结(1/9)见癌转移;最高群淋巴结(0/1)未见癌转移;(阑尾)急性单纯性阑尾炎,未见癌累及。术后患者定期化疗,9月13日行回肠造口术。

【患方观点】

目前原告无法正常控制大便。被告的主治医生在没有做肠镜检查的情况下,便将原告诊断为肛口混合痔,并对原告及其配偶表示只要做痔疮切除手术就可病愈。术后原告出现持续便血的症状,被告未经任何检查。被告的诊治行为不规范,武断的认为原告患有混合痔的行为属于误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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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误诊行为不仅延误了原告的直肠癌的治疗时机,还加重了原告的病情,导致原告直肠被切除。被告的医疗人员在术前没有经过规范的检查便武断认定原告的病情,属于误诊;在术后出现持续便血未进行任何检查,在本次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被告x医院辩称】

本案中法院依法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因此本案中被告承担的责任被告认为承担造成原告肛门功能障碍这一损害后果,同时被告认可的责任程度也是按照50%同等责任。

【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患者:张某珍,女,1950年12月24日出生,肛门功能障碍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对应八级伤残。xx医院在医疗活动中漏诊直肠肿瘤致后期手术方式改变的医疗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的过错:对于肛门肿物脱出的病患,应给予指检、肠镜检查。医方虽已予相关检查,但根据医方直肠镜检查报告照片所示,检查前患者未行肠道准备,医方未进入直肠进行观察,镜检结果难以明确诊断。外院4月25日肠镜报告,直肠距肛门3cm见一息肉,故医方误诊、漏诊。

2、3月12日患者因便血至医方复诊,诊断肛裂,予马应龙膏治疗。痔切除术后患者仍有便血症状,医方应考虑其它因素,未予进一步检查(如直肠指检、结肠镜检查等)明确便血原因,造成漏诊直肠肿瘤,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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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某珍197,14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