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发了一篇帮助法定代表人规避限高的文章,被大家骂了,当时我说“有矛就有盾,既然能规避,就能反制“。
今天我再写一篇,当遇到被执行人为故意规避执行,而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债权人应该如何应对:
一、采取“保全”措施,提前防止“被执行公司”在审判和执行期间变更法定代表人
1、在你发起诉讼时,如果你感觉对方公司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可能,就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被执行人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期间变更法定代表人,与申请对方的财产保全一样。
2、如果法院支持你的申请,法院就会做出禁止被执行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裁定,并向市场监督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市场监督局不得为被执行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采用“执行异议之诉”,让原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还债责任
1、有些法定代表人,一开始就预见到会败诉,在审判阶段就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是无财产的个人,法院即使追究其责任,亦起不到什么作用。
2、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能不能追加原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呢?
不能,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只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审判程序才能追加。
3、什么意思呢?就是,你必须通过去法院重新立案起诉,经过过庭审,由审判庭的法官判决,才能追加原法人为被执行人。
三、 “执行异议之诉”需要的时间比较长,这期间有什么措施呢?
1、如果你的案子在行程序中,“执行异议之诉”从立案到判决生效,一般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这期间你还能做什么呢?
2、你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向原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这期间,让他不能坐飞机或高铁。。。。;
3、你向法院申请把原法定代表人 “限高”的理由有 :原法定代表人仍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债务形成的主要责任人等;
4、你必须注意,申请时你要根据你的理由,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被追加人的联系方式、身份信息、出资证明、变更是在工商留存的内档材料、目前还由原法定代表人控制的依据等 ;否则,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
5、要想获得这些证据,你要充分利用法院的“调查令”,向执行法官申请““调查令”到各政府职能部门,银行等去调取你所需要的证据。
祝你早日拿到执行款
秦律师
2021年4月22日于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