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吻搂抱新娘伴娘的恶俗婚闹 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强吻搂抱新娘伴娘的恶俗婚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据“邹平民政”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由邹平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邹平市妇女联合会、邹平市公安局、邹平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打击恶俗婚闹的公告,其中规定:严禁强吻搂抱新娘伴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一则公告将恶俗婚闹这件事拉到众人眼前,提醒大家不必再忍受那些无礼、无德又违法的行为,必要的时候大家应该勇敢拿起法律的*器武**维护自身的权益。

提起“婚闹”,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有些朋友可能亲身经历过,婚礼是每个人生命*特中**别重要的一天,适度的玩闹让大家开心,然而过分的“婚闹”却让参加婚礼的人苦不堪言,只不过碍于面子不好发作,很长一段时间里大家都觉得“婚闹”是一种习俗,然而大家不知道的是过分的“婚闹”行为已触犯了法律,让好好的婚礼变成了犯罪现场,接下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婚礼中那些过分“婚闹”行为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将新娘伴娘*绑捆***辱侮**,一群小伙子动手动脚强吻新娘伴娘

恶劣的婚闹根本不是传统习俗,那是伤风败俗!

在婚礼现场强行亲吻触摸新娘、伴娘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涉嫌*辱侮**、猥亵罪,恶俗婚闹行为多发生在公众场合,因此该行为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有甚者在婚礼现场强行扒下新娘、伴娘衣物、裤袜并触摸*处私**,该行为已涉嫌强奸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恶俗婚闹行为多发生在公众场合,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2)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如伴娘未满十四周岁则属于*女幼**,奸淫*女幼**应从重处罚;

(3)对多名伴娘实施强奸行为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辱侮**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辱侮**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新人、伴娘以及婚礼现场其他人员实施打骂、*绑捆**、泼洒异物脏物

有些人在婚礼现场强制新郎、新娘及其他人员脱衣服、套锁链或进行*绑捆**,在新人身上泼洒油漆、脏物等,供自己取乐,因此造成新人受伤,该行为涉嫌了故意伤害罪;有新人被燃放的*花爆烟竹**点燃身上被泼洒的油漆,进而导致新人全身大面积烧伤,更惨烈的被当场烧死,还有为躲避婚闹奔上高速公路被撞死,一场好好的婚礼变成了葬礼,而参与婚闹的人们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造成人员死亡的,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强制新娘、新郎或其他人员在婚庆活动中进行有伤风化或有辱人格的不雅表演、蓄意或以营利为目的剪辑制作低俗婚闹视频、图片、文字等并通过网络进行散布

在婚礼现场强制新人或其他人员进行有伤风化或有辱人格的不雅表演、蓄意或以营利为目的剪辑制作低俗婚闹视频、图片、文字等并通过网络进行散布的行为,始作俑者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参与传播者皆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婚礼现场*放播**淫秽音像制品强制新人及在场人员观看的,涉嫌组织*放播**淫秽音像制品罪,如婚礼现场有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则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品毒**、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放播**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放播**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行为性**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法律界有一句谚语:我的权利止于你的鼻尖。意思是每个人的权利都是有界线的,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任何人在他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触碰他人身体、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绝不因该行为发生在婚礼现场就掩盖了其违法的本质,婚礼不是掩饰违法的外衣。典型案例就是明星包贝尔婚礼事件,一群男性拉扯伴娘妄图将伴娘扔进水中,事件爆发后还辩解只是玩笑。

有些人在婚礼现场不顾别人劝阻借着玩笑的名义对新娘、伴娘动手动脚、肆意*辱侮**,借婚闹之名行猥亵犯罪之实,遇到别人指责的情况还会辩解只是玩笑,又说是传统习俗如此,对此拙劣的借口只想问一句:传统的婚闹真是这样的吗?古人遵循男女大防的准则,男女七岁不同席,根本不会存在如今这样的婚闹行为。古人云:“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你怎么不遵守呢?

对于传统文化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好的习俗应该发扬光大,坏的习俗则应该果断摒弃。然而那些恶俗婚闹行为的实施者正是反其道而行之,只继承了恶俗的封建陋习,却抛弃了精华的传统文化。对于恶俗婚闹行为国家已经明令禁止,有些人却还是不以为意,对此只能以法律进行约束,以法律的*器武**制裁违法的行为,警示大家切不可为一己贪欲,罔顾人伦、无视法律。

如果在您参加的婚礼中,也有遇见过一些令你不舒适的恶俗风气,欢迎留言探讨哦。如有更多法律问题,可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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