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公司申请执行“失败”的案例!
2020年6月,某法院审理了A公司与B公司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60万元;判决生效后,B公司也未付款。
2023年8月,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但是,法院最终裁定不予执行,原因是B公司向法院提出了2年的执行时效异议,且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A公司懊悔不已……欠款、利息、诉讼费、时间损失都得自己买单啦!

二、“执行时效”问题易被忽视。
很多人,都知道《民法典》中的诉讼时效是3年,也知道欠款、借贷、租赁等纠纷得在3年内提起诉讼。但对诉讼程序中的“执行时效”就陌生啦。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可见,取得生效判决后去申请执行的期限,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民诉法246条规定的两年期限,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的,若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起算。
另外,特别注意的是,仲裁、行政、涉外案件等裁判文书的申请执行,会有特殊规定,还得参照相应的特殊规定来操作。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任何阶段的维权步伐都不能松懈。

三、过了2年期限,还能申请执行吗?
答案是可以申请,见如下法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1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时,申请人能否推进执行工作的最大风险,来自于被执行人的“异议”。实践中,常有如下几种可能。
1. 若被执行人不懂法,或不懂执行时效,没有提议异议,只是说了“我没钱”。那么,法院依然会继续执行下去。这种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因为很多“赖皮” “自我感觉良好”,平时也不愿意交费咨询周围律师。
2. 假设被执行人提出了“2年时效异议”,还是有许多办法进行反驳的。
依民诉法246条的规定,普通诉讼中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亦适用执行阶段。那么,申请人除了准确计算时效起算时间点之外,就得设法找到中止、中断的合法事由。
⑴ 有的法律文书规定了履行期间,时效要从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规定分期履行的,要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才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⑵ 提供“中止”的证据。
中止,是指时间到了一年半到两年之间内的六个月内,发生了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请执行的事件,如不可抗力,导致时效暂停,等上述阻碍消除之日起,再继续计算,直到“不受阻碍事件影响”的前后总体正常时间满两年为止。
⑶ 提供“中断”的证据。
以下事件,都可成为执行中断事件。
① 判决生效后,您继续向被告当面催款,或通过信函、电话、微信、短信向对方要过;
② 您通过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的司法所等“中介组织”向对方催过款;
③ 对方主动履行过部分义务,但未履行完;
④ 双方和解,重新约定了履行义务的期限,比如签了“分期付款协议”。
以上这些情况的发生,会导致时效重新计算两年。只要您能够提供这些方面的证据,就能对抗被执行人的“异议”。

四、法院处理过的案件,就能长期有效吗?
许多执行案件,经法院处理一段时间,仍无法执行到位,就会进行结案处理。那么,以后都能恢复执行呢?这得视法院的结案方式而定啦。
法院的结案方式通常有两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虽只有几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1.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结案的,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每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的执行裁定书中,都会清楚载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2.以“终结执行”进行结案的,需视具体案情,部分或整体无法恢复执行。
依《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的规定,当案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终结执行”进行结案:
⑴ 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⑵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⑶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⑷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⑸ 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若符合上述⑴情形下结案的,申请人受时效限制,可视案情具体情况重新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
若符合上述⑵/⑶/⑷/⑸条件下结案的,申请人或无法再次申请执行。

五、“终本”5年后就“终结”未来挑战!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出现了“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条款。(见第83条第8项)
这又是类似“执行期限”的规定,将打破申请执行后长期有效的惯例,“老赖”被执行5年后可自动“复白”。
可见,不久的将来,申请人不仅要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方面“马不停蹄”,而且还得在法官执行操作阶段“快马加鞭”,配合法官主动出击,才能在短暂的几年期限内取得较好成效。
(作者迟彦杰,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