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做手术发现子宫被切除 (女子子宫内息肉切除)

家住万宁的刘女士近日反映,她在万宁市人民医院查出子宫内膜息肉和子宫肌瘤,并在该院进行手术切除子宫内膜息肉,“术后,我到其他医院检查发现,子宫内膜息肉居然还在。之后,我在海口一家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才将子宫内膜息肉成功切除。”

  10月23日下午,省医调委万宁工作站李站长接受采访时表示,截至目前,万宁工作站对此事的调查工作已经结束,并已将初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省医调委汇报。(记者 王小武)

   女患者:

  “手术后,子宫内膜息肉居然还在”

  刘女士介绍,今年4月18日,她因经期延长到万宁市人民医院做检查,超声检查后医生建议做宫腔镜检查。4月20日,她再次前往该院进行宫腔镜检查,被诊断为子宫内膜息肉、子宫粘膜下肌瘤,医生建议手术。4月24日,她办理了入院手续。

  “术前医生和我们沟通,手术不摘肌瘤,主要是摘除息肉。手术方案有两个,诊刮术或电切术,我选择了电切术。”刘女士称,“4月26日,手术在全麻状态下进行,我在失去知觉和意识前,听到主刀医生说‘设备坏了’。”

  “当时,我守在手术室门外,术后医生拿着两袋手术摘除物给我看,告诉我手术很顺利。”刘女士的丈夫温先生说。

  刘女士提供的万宁市人民医院4月26日手术记录显示,术中诊断:1.宫腔赘生物性质待查,子宫内膜息肉;2.子宫粘膜下肌瘤;3.中度贫血;4.癜痕子宫。手术名称为“宫腔镜下宫腔赘生物电切术+诊刮术”。摘除物或取出物为宫腔内赘生物+子宫内膜组织。手术经过有“用环形电极于赘生物根部电切,用卵圆钳钳夹取出赘生物组织”“术程顺利”等表述。

  刘女士告诉记者,出院后她白带增多且感到腰酸、头晕,经期仍是不正常,遂于6月13日上午到兴隆红十字医院检查。“彩超报告显示,子宫内膜息肉还在,大小与术前差不多。我不敢相信,当天下午又到万宁市妇幼保健院做了彩超,结果一样。”刘女士说,“我和丈夫商量后,决定到万宁市人民医院问个清楚。”

  “因医院过错,被迫接受第二次手术”

  “在多次交涉过程中,万宁市人民医院医患办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手术当天由于电切术相关设备损坏,主刀医生临时为我进行了诊刮术,对此我和丈夫完全不知情。”刘女士称,省医调委万宁工作站介入后,向她转达了医院的处理意见,“主要意思是万宁市人民医院可以免费为我做第二次手术,但我拒绝了。”

  刘女士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6月21日她到省人民医院做彩超检查,报告显示为多发肌瘤、子宫肉膜。“医生建议我再做一次宫腔镜检查,由于好几天挂不上号,我只好于6月24日到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并于7月17日入院。”刘女士说,7月20日,她在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完成了手术,次日顺利出院。

  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给刘女士出具的出院记录显示,7月18日该院经阴道彩超诊断意见为:考虑多发性肌瘤;考虑内膜息肉;宫腔积液,双侧卵巢未见明显异常。7月20日送手术室在全麻下行宫腔镜检术+诊刮术+子宫黏膜下肌瘤电切术。术后病理回报示:1.(宫腔内容物)增生期样子宫内膜。2.(宫腔赘生物)子宫内膜息肉伴黏膜下平滑肌瘤。

  刘女士认为:万宁市人民医院医生在她和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手术方案,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其次,由于手术相关设备损坏,她并未使用,医院仍收取了相关设备费用。第三,术后经检查发现子宫内膜息肉还在,意味着手术失败,院方应退还手术费用。

  “由于万宁市人民医院的过错,我被迫接受多次检查和第二次手术,身心受到了伤害,此事还耗费了我和丈夫的大量时间、精力和钱财。”刘女士称,从在万宁市人民医院检查开始,到在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完成第二次手术,她一共花费了近3万元,“我已向省医调委提出索赔意见,要求万宁市人民医院赔偿6万元。”

  医院: 一切以省医调委调查报告为准

  针对刘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10月23日来到万宁市人民医院进行采访。该院医患办负责人表示,此前,他们已与刘女士进行了多次沟通,将其诉求向医院领导反映。省医调委介入后,当事医生以及院方不便就此事进行表态,“医院已向省医调委提交了相关材料,一切以省医调委的调查报告为准。”

  该负责人表示,省医调委向患方提出何种解决方案,院方目前还不清楚,患方如果对解决方案不满意,可以与省医调委继续沟通,或走诉讼程序解决,“医生的初衷都是希望把患者治疗好,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院方会尊重省医调委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妥善解决好患方的诉求。”

  省医调委万宁工作站: 初步调查结果已向省医调委汇报

  23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省医调委万宁工作站李站长。李站长介绍,根据万宁工作站的初步调查,由于仪器设备损坏,万宁市人民医院在该手术中只为刘女士切除了子宫内膜增厚部分的组织,未切除内膜息肉。截至目前,万宁工作站对此事的调查工作已经结束,他已将初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省医调委汇报。至于处理意见会不会被省医调委采纳,要以省医调委最终的报告为准。

  李站长表示,作为第三方,省医调委积极与医患双方进行协调沟通,并要求患方提供诊疗费用的全部发票。但刘女士不接受省医调委给出的处理意见,因此拒绝提供发票。

  记者询问,按照程序,省医调委的调查报告应在多久时间内出具?李站长称正常应在3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