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6日,文某娟因“剑突下疼痛3+小时”入x区中医院对症治疗,治疗后文某娟情况部分好转。2022年2月9日23时19分,文某娟出现呼之不应、唇面紫绀、叹息样呼吸、大动脉搏动消失,后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2月10日零时15分死亡。

二、患方观点
x区中医院未查清文某娟病因,未进行相应治疗,未尽诊疗责任,未下发病危通知,未建议转上级医院,该院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多次协商,就赔偿未达成一致。
三、被告x区中医院辩称
1、同意依法承担责任。关于具体责任比例,建议不超过10%。
2、文某娟主动脉夹层A型,病情危重、症状不典型、病程变化快,三甲、三特甲医院对该疾病的诊断和治疗都困难,治疗率低,死亡率高,预后差,即便x区中医院尽到了诊疗义务,高度注意,仍难以避免死亡后果。
3、目前x范围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轻微责任比例均不超过10%。
4、关于赔偿范围,文某娟多病因、多症状,x区中医院存在对其主要死亡病因漏诊的过错,但其他诊断及治疗成立不存在过错,相应费用应当排除在本案赔偿范围之外。
四、尸检结果
经组织尸检,文某娟符合慢性主动脉炎伴急性化脓性炎,主动脉夹层形成、急性心包填塞致循环呼吸障碍死亡。
五、鉴定意见
2023年5月10日意见:x区中医院的文某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文某娟死亡的轻微原因。
六、医疗过错分析
文某娟病情严重,症状不典型,后续进展变化快,临床诊断和治疗存在一定困难;文某娟入院当日剑突下疼痛、后背部剧烈疼痛、且疼痛与体位相关(坐位时腹痛剧烈、卧位时北部疼痛剧烈、站立时稍缓解),但医方未及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如胸部CT、增强CT等)以明确诊断。
七、损失计算
1、医疗费5275.34元(其中医方垫付3275.34元),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文某娟自入院时,院方即存在未及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以明确诊断的医疗过错,该医疗费属于过错医疗行为所对应的费用,本院将其纳入赔偿范围。
2、误工费400元(100元/天×4天),主要理由同医疗费。
3、护理费480元(120元/天×4天),主要理由同医疗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60元/天×4天),主要理由同医疗费。
5、死亡赔偿金910180元(45509元/年×20年),本案医疗侵权发生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前,文某娟系农村户籍,但其生前长期在城镇经商,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6、丧葬费53483元,按上一年度x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6个月。
7、被扶养人生活费255690元,本案存在多个被扶养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被扶养人人数减少以及被扶养人的扶养义务人减少的特殊情形,基于以上考量,本院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确定为:29850元/年×1年+(29850元-135元/月×12月)/年×16年÷2;
8、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酌定3000元。
八、庭审意见
1、关于具体的责任大小。文某娟病情危重,医方过错程度与其自身疾病比较,过错程度较轻,本院认定医方应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关于具体的责任比例,本院综合医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医方负担20%的责任。
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28748.34元。依照前述责任比例,x区中医院应负担245749.66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损害后果、责任大小、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认定由x区中医院负担10000元。
2、关于鉴定费、尸检费的负担。两项费用系双方解决纠纷及诉讼过程中产生,可列入诉讼费项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由当事人负担。本案中,进行尸检和鉴定的目的是查明x区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本院确定由x区中医院全部负担。其中鉴定费8550元发生于本案诉讼中,本院将其列入诉讼费用范围处理,尸检费16000元发生于本案起诉前,本院将其作为列入损失范围处理。
3、综上所述,x区中医院应负担各项赔偿合计268749.66元(245749.66元+10000元+16000元),该院已垫付医疗费3275.34元、尸检费16000元,尚应赔偿249474.32元。

九、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判决,x市x区中医院支付249474.32元。
【案例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