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9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公租房管理服务导则(试行)》。《导则》提出,采用动态核查机制,运营机构每年对所有承租家庭入户巡查1次;实施机构要通过不动产登记、房改、直管公房等信息库,对公租房承租家庭进*房行**产复核,每年不少于2次。
承租家庭有下列违规使用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租房的。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1)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出续租申请的;
(2)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复审条件的;
(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4)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对于拒不执行退回(腾退)公租房决定的承租家庭,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记入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等征信体系。
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