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不当导致的医疗纠纷案例 (医疗纠纷死亡案例100例)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6日,王某2,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在被告医院诊断为: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律失常?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险组、高脂血症、反流性食管炎、嗳气;2022年2月9日在x区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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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术过程中王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临床死亡原因记载为:造影剂导致过敏反应。共住院3天,由家属护理,王某2家属自付医疗费3874.95元。

【审理查明】

王某1系王某2之子。王某2之妻吕某知道王某2的死亡消息后当日冠心病发作死亡。2022年3月16日,王某2之父王某3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载明:

我是被继承人王某2的父亲,我的父母、配偶均已去世,我的儿子王某2于2022年2月9日去世,我与孙子王某1为儿子王某2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合法继承权。我自愿放弃继承权,放弃遗产份额,由我孙子王某1享有全部继承权。

【患方观点】

原告母亲得知噩耗后,因承受不住心脏病发死于家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其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承担比例根据鉴定结果确定。

【被告辩称】

x区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整个医疗过程不存在过错。对xx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给出的鉴定意见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书不具有科学性,因此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鉴定意见】

2022年3月17日,王某1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经双方同意后采用摇号随机指定,本院委托xx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2022年9月9日,xx司法鉴定所出具x2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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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的医疗过错的因果关系占同等原因。王某1支付鉴定费15000元。庭审中,x区医院提出不认可鉴定意见,但不申请重新鉴定;

提出认可王某2家属自付医疗费3874.95元,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主张的营养费和护理费标准过高,交通费不同意支付,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和数额认可,丧葬费应按照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不应该超过2万元。

【医疗过错分析】

1.考虑患者存在过敏,没有立即给予抗组胺药物的使用,抢救不到位;

2.未及时使用肾上腺素抢救,存在不足;

3.使用碘对比剂前未充分水化,存在不足。

【庭审意见】

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认定x区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王某1主张的医疗费经本院核实自付部分共计3874.95元;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标准及数额适当;主张的交通费过高且未提交证据,本院结合就医次数、就医距离、病情等综合因素确定共计300元;

主张的丧葬费应按照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主张的数额不超出应得数额,本院予以确认;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依据鉴定意见及此事对死者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实际情况确定x区医院承担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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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判决,被告x市x区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6952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