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2018年9月23日,张某与合肥某公司签订《合作政策说明》以及《合作协议书》,约定下列主要相关事项:甲方投入58800元,加盟乙方的“某品牌成人自助售货项目”,乙方赠送一主一副两台机器,另加32000元的市值货品;乙方免费提供十佳市场运营老师上门做市场调研、门店选择、设备安装调试、货品上架服务;乙方赠送甲方店铺门头、店内海报装饰等;乙方在甲方项目经营中提供运营指导和技术培训服务,有权对“成人自助售货项目”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并对甲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本协议有效期为10年;另双方约定案件地为乙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58800元的合同费用,乙方提供了机器、货品并进行安装。甲方实际开店经营一段时间,因合同与乙方公司承诺不一样,经营亏损,遂诉至法院。
二、一审法院认定及判决结果



三、办案总结
特别是最近几年合肥类似加盟类案件非常多,如果没有准确认定合同的性质,那么在代理案件时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案件管辖不对,适用的法律不正确等。下面详细论述本案的几个争议焦点:
一、关于涉案协议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仁某健康公司将其拥有的“淘趣”品牌成人自动售货机授予张某经营使用,张某在仁某健康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模式下进行经营,并对经营进行指导、监督,故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为特许经营合同。仁源健康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虽尚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资质,违反了管理性强制规范,但是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二、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协议,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商标或企业标志的基本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如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在签约前如实向被特许人告知与特许经营有关的重要信息,既是特许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而被告并没有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也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资质和无成熟的经营模式,所谓“淘趣”品牌也未进行商标注册。且被告也未披露上述其他相关经营信息,导致原告对涉案项目盲目信任,在签订合同时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现原告选择使用合同解除权,具有事实依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返还金额
法院综合《合作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并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后酌定仁某健康公司向张某返还45000元,也是合理的。
附代理词 :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安徽仁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在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后,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合同真实有效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仁某健康公司将其拥有的“淘趣”品牌成人自动售货机授予张某经营使用,张某在仁某健康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模式下进行经营,并对经营进行指导、监督,故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为特许经营合同。仁某健康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虽尚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资质,违反了管理性强制规范,但是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二、本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商标或企业标志的基本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如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在签约前如实向被特许人告知与特许经营有关的重要信息,既是特许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而被告并没有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也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资质和无成熟的经营模式,所谓“淘趣”品牌也未进行商标注册。且被告也未披露上述其他相关经营信息,导致原告对涉案项目盲目信任,在签订合同时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现原告选择使用合同解除权,具有事实依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违约金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虽然开展了经营,但对被告经营资源并未使用多少,原告愿意返还被告提供的相关设备,而被告应全额返还原告的加盟费58800元。另外考虑到本案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被告安徽仁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某加盟费各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望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鲍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