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就业扶持政策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不超过其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原则上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基层就业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基层就业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且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本项补贴 )。
(三)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四)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到省部署开发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就业,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的,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地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应按月向用人单位拨付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在核扣相应费用后(含社保费、公积金、个税、工会费等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再将补贴对象的应收工资发放给本人。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五)就业见习补贴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且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应于就业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对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此条款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六)求职创业补贴
在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属城乡困难家庭 (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款贷**的,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七)技能培训补贴(修改)
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省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被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于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在网上办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八)新引进企业人才一次性租房补助
对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符合人才导向目录范围条件的人才,发放一次性租房补助 。申报要求:(1)在2021年1月5日后进入我市企业(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业)工作;(2)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未享受市一至六类人才安家补助和过渡性公寓;(3)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且在我市缴纳连续一年以上社保记录。(4)申报人及配偶名下没有位于清远市的住房或购房记录。(三)补助标准:经审批同意后,发放一次性租房补贴2万元。联系部门及电话:区人社局人才开发股,3939619。
创业扶持政策
(九)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及高校毕业生 ,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对培训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1500元,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特色创业实训每人最高2800元。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备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一次性创业资助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 ,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一)创业租金补贴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创办初创企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并租用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十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对象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初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十三)创业担保*款贷**
*款贷**对象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个人创业担保*款贷**额度最高30万元,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人最高*款贷**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款贷**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绑捆**性”*款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款贷**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款贷**利率不超过LPR+50BP,其中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政府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款贷**及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十四)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十五)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
主要内容: 对到清远自主创业带动就业成效突出的优秀大学毕业生予以补助。 申报条件: (1)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含国(境)外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成功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成立时间为2016年1月5日以后;(3)企业登记注册时法定代表人毕业不超过5年;(4)取得营业执照满3年;(5)从企业成立之日起至申请补助时,本人一直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6)上年度年缴纳税收(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达10万元以上;(7)带动10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补助标准:对创业者予以一次性10万元奖励,创业者不能重复享受本补助。
就业创业类(一)至(十五)条信息请登录清远市人民政府或清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址——政务服务专栏查询。
(十六)创业小额贴息*款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创业青年,到我市乡村开展种植、养殖、乡村旅游产业等创业项目,有具体创业项目和一定经营场所,资信良好、具有清偿*款贷**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可向当地乡镇(街道)团委或当地金融机构申请创业小额贴息*款贷**,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贴息时限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贴息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项目*款贷**本金由申请人承担。
办理部门:共青团清远市清城区委员会
办理电话:0763-3939154
办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澜水新区行政文化中心4楼441室
公共服务类就业政策
(十七)基层从教上岗退费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经县(市、区)教育局按规定程序聘用为公办在编正式教师后,到清远市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农村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从教上岗,且承诺履行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农村从教上岗退费申请。
上岗退费标准按照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每人每年12000元,退费年限为5年;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每人每年8000元,其中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特殊教育专业毕业并担任对应学科的教师每人每年12000元,退费年限为4年;专科学历每人每年8000元,其中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特殊教育专业毕业并担任对应学科的教师每人每年12000元,退费年限为3年。由申请人到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后,按标准逐年退费。
办理部门:清城区教育局人事股
办理电话:0763-3333000
办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行政文化中心大楼242室
(十八)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
政策内容:在我区不属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范围的情况下,我区对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方面也非常重视,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于2013年设立《清城区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办法》(清城教〔2013〕166号),按学校所在地理位置的边远程度每月发放岗位津贴。2020年,我区发放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1063人,每月人均702元,全部由区财政负责解决。切实提高我区乡村教师工资收入。
办理部门:清城区教育局人事股
办理电话:0763-3333000
办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行政文化中心大楼242室
(十九)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行动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村振兴一线建功立业、成长成才。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选派青年志愿者到乡村基层一线从事乡村振兴志愿服务,服务期原则上为2-3年。志愿者根据实际服务年限享受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就业、创业、升学等优惠政策。“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行动”项目补助经费按4.85万元/人·年的标准编辑预算,按照每人每月2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分两次发放)、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发放节日补贴。
办理部门:共青团清远市清城区委员会
办理电话:0763-3939154
办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澜水新区行政文化中心4楼44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