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陈述】
2021年6月8日患者杨某在被告医院行人工流产术,后给予口服米非司酮+米索,后接着给予被注射缩宫针,均没有效果,花费医疗费3000元。被告告知原告到x医大附属x医院进行治疗。

原告在x医大附属x医院重新拍摄彩超,后因为人多怕影响治疗,于是原告到x市妇儿医院及进行住院治疗,被x市妇儿医院诊断为胎毛存留,住院花费医疗费10653.14元。原告实际住院7天,期间一直由原告的丈夫护理。
【被告x市x医院辩称】
1、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到答辩人处就诊,要求终止妊娠,我院经诊疗后给出治疗意见:人流。原告亦同意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并与答辩人方签署《人工流产(负压吸宫)/钳刮手术知情选择同意书》。答辩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严格按照常规流程诊治,在病志中将原告入我院的诊治经过进行了详细记载说明。
2021年6月18日,原告来我院复诊检查后,经彩超提示:宫腔内异常回声,结合临床,盆腔积液。故答辩人立即采取后续治疗措施,给予米非司酮+米索服用这两种药物均系药物流产时的常用药,以及宫缩针,有助于减少产后出血并可以促进子宫复旧。
2、答辩人在诊疗行为中并不存在失误,术后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答辩人也以《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形式告知了原告,该《手术知情同意书》明确载明了实施人工流产、钳刮手术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手术存在风险;
其中第(1)项便是:少数可能发生吸宫不全,需抗炎治疗或多次清宫的可能。以及特殊情况中第(3)项曾做过人工流产...及其他宫腔操作者,吸宫不全的发生机率会增加。而本案原告系疤痕子宫,曾做过剖宫产手术,其原告自身的体质问题,也大大增加了术后可能出现风险、并发症的概率。

原告术后出现宫内残留的情况,系术后的风险存在,人流会不会有残留,取决于原告自身的实际情况,因人而异。故此因原告的体质特殊所产生的介入因素,不应将其风险归责于答辩人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告损害后果与答辩人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3、综上,答辩人认为本案并不构成医疗事故,更未达到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只是普通的医患纠纷,未造成进一步的医疗损害,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意见】
原告怀孕后在被告处做人工流产手术,术后复诊检查,彩超提示:宫腔内异常回声,结合临床盆腔积液。经后续治疗仍有残留,后经x市妇儿医院诊断为宫内残留。被告在为原告实行人工流产手术时没有尽到完全的治疗责任,造成损害,被告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本案并不构成医疗事故一节,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能排除医疗过错的存在。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后,经后续治疗后仍有宫内存留。被告在为原告进行手术时没有尽到完全的治疗责任,造成损害,致使原告需再次进行手术,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给付原告杨某13,202.09元。
【详见2023年5月25日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