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小文和慧慧在上海读大学,一天她们看到一则影楼广告:19.9元古装写真套餐,包含一套服装、一套妆面和几张照片,就兴冲冲地报了名。然而拍摄期间,经过各种诱导,价格不断飙升。等到选片环节,原本她们只需要选择17张照片,但影楼却拿出了300多张底片,且百般阻挠不让删照片,最后直接计算了100多张照片和新增相册页数的价格,总计2.6万元。
事后两人回忆,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只是想拍19.9元的照片,最后怎么接连签下了2万元的合同。店员说什么她们就做什么,彷佛是一个提线木偶,店员、摄影师、化妆师、店长等轮番上阵,夸赞照片好看,删了可惜,甚至建议花呗或向别人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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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反应过来后,两人联系影楼修改订单,要求退掉后面新加的2.4万元合同,但影楼以合同已生效为由拒绝退款。无奈之下,两人向消协寻求帮助,并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立案。
对簿公堂
2021年2月,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小文和慧慧称,拍摄写真期间,两人多次提出删减照片、降低套餐标准,但店员以各种说辞劝说,选片时更是各种说辞软磨硬泡,影楼的行为显然侵犯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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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影楼辩称,公司规范经营,所有套餐都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若解除协议,消费者应当承担合同约定总金额的90%的违约责任。
法院支持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某影楼按照小文和慧慧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小文、慧慧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两人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
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应为 承揽合同关系 。 被告影楼为承揽人,两原告为定作人, 享有 任意解除权 。
但是,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①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②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③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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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两原告签署补充协议后,于当天提出变更,三天后向某影楼明确提出解除补充协议,已向某影楼 履行了通知义务 ,故两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某影楼辩称其已经完成了精修照片等部分后期工作成果,但从在案证据上看,其行为并非在两人向其提出解除协议前完成。
故法院判决,本案多份协议中 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协议部分解除,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
①对于1100元的订单协议,两人请求解除,法院予以准许,但考虑到影楼已经提供了服装和化妆服务,拍摄了200多张照片,产生了一定的工作量,法院酌情确定赔偿影楼的合理损失。②对于1588元的补充协议,影楼依约提供了礼服升级、化妆品升级等服务,且两人已拍摄完成,合同履行完毕,缺乏解除的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③对于24000元的补充协议,符合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法定条件,且影楼尚未提交工作成果,因此两人要求解除该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退还两原告合同款共计1.86万元。
案件反思
在今后生活中如有遇到类似情形,消费“层层加码”价格不断提高,远超预期, 请消费者提高警惕,及时叫停,中止交易。 即使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也不用慌张,可以采取给店铺发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商家解除合同,挽回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作者:李瑞雪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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