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股"纠纷
"空股"其实就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认缴出资部分的股权"。
比如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股东实缴30万元,那还有70万元是认缴的,针对70万元未实缴的部分就是空股。
"空股"股权虽然没有缴足全部出资,但不影响股东权利。空股股权不仅可以转让,而且有效的空股股权转让协议将引发转让双方的连带出资补足责任。
曾经遇到过一个关于"空股"纠纷的案例,买方就因卖方鼓吹资产未来巨大的升值空间而选择高溢价买入"空股",但实际上该项资产并没有那么高的价值,买方还要因此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最终引发一系列诉讼。
因此在涉及此类股权转让时,必须要针对空股部分做出相应的约定。
例如:"双方同意,上述股权中尚未缴纳的认缴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目标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补缴。"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发生争议转让方与受让方互相"扯皮"。

未曾约定的风险
如果在股东转让中没有约定"空股"部分的转让,法律风险在哪里?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里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约定在先转让在后
作为股权受让方一定要算好账,别股权转让款先给了别人,还要承担"空股"带来的风险。
针对股权转让当中涉及"空股"部分,可以采取两种方案。
一种是由转让方先补足"空股"部分,再进行股权转让;另一种是约定由受让方直接就受让的"空股"部分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缴足。
具体到上文的案例,买方还应该在收购前应该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的财务尽职调查,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注意约定财务造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的具体化认定标准,同时将其定义为可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的事由之一。
因为,除非空股股权转让人隐瞒空股的事实,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在遇到"空股"转让纠纷时,不能仅以空股为由即判定此类股权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