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调
将工程范围放在第一个来写,是因为工程范围是确定一个项目的前提,通常来说都是先有工程,后谈价格,再签合同,后进场施工。

通俗的说,工程范围就是指业主方准备将哪些工作交给施工方来做,例如,是将厂房的外立面交给施工方粉刷、是将小区交给施工方承建、是将高速公路交给施工方修建还是将一个围墙交给施工方修建等,这里的外立面粉刷、小区建设、高速公路修建、围墙修建就是工程,具体的工程范围则以施工图纸、清单进行确定。

那么,图纸、清单一旦经过招投标程序、合同签署程序进行确定,是否还能够进行变更呢?下面我们从几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某施工单位安吉某厂房项目。
2017年,双方确定厂房项目的合作意向,并经过招投标程序、合同签署确定了实际的工程范围,包括1#、2#、3#、4#厂房及综合楼项目的土建和装修工程,后在施工当中,基于实际需要,业主方增加污水池项目,经过施工方同意,双方另行通过合同签署确定了污水池项目的工程范围。之后,业主方根据实际观感,将2#、3#厂房的门窗变更为幕墙,本次变更有招标文件和合同依据,业主方亦向施工单位发出正式的变更通知,程序正当。后项目结算当中将污水池项目独立增加,变更部位的工程造价以变更后为准。
案例二:浙江某施工单位西湖区某改造工程。
2018年,经过投标,施工单位获得某改造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后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购买材料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正常施工过程当中,业主方项目经理口头通知施工单位本项目将做设计变更,将改造工程变更为恢复工程并取消图纸内两栋建筑物的施工将其改为场地绿化,根据投标报价清单,该两项取消的工程范围实际占到项目总造价的30%,已对项目的整体造价、合理利润产生了严重影响,后施工单位要求退场,业主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进行施工,经过双方反复磋商,施工单位强烈要求退场,业主方在据实支付工程实际造价的基础上选择同意。
案例三:某施工单位吉林某装修工程。
经过议标,施工方获得某小区外立面装饰装修的承包经营权,后因施工方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达不到进度要求,业主方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将整体工程范围进行切割,将原工程范围的部分交给了第三方进行施工,鉴于施工方违约在先,施工方选择接受业主方的切割方案。

上述案例为小编顾问单位的实际案例,根据上述事实可知,工程范围一旦经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合同签署程序进行确定,双方均不得随意进行更改,当然,合理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可按照合同进行;不合理的工程量增减是对合同范围的实质性变更,对于不利一方来说有拒绝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