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义明
法律概念
*私走**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禁品违**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常见*私走**犯罪主要*私走**行为
1、通关*私走**
是指通过设立海关的进出口口岸,以隐蔽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运应税、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依照海关法律的规定,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必须接受海关监管,因此,要想在通关环节逃避海关监管,达到*私走**进境的目的,必须采用伪报、藏匿、蒙混和闯关等隐蔽而不被海关察觉的方法进行。
伪报是指表面上接受海关监管,向海关进行申报。但不如实申报,是一种隐瞒真实情况的申报,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常见的伪报内容有: 货物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原产地、贸易性质 等。
藏匿是将携运的进出境货物或物品隐藏在一个允许进出境物件的某一个部位,随该物件一同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由于藏匿的部位和特点不同,它又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挖空藏匿。它是利用物件某个部位的一定的厚度,经过加工挖出一个适当的空位,藏人私货并弥合切口。二是夹藏。它是指利用物件结构的自然空隙藏入物品的方法,可能出现自然空隙的情况有物件结构形成的自然空隙,还有拆除物件结构中某些配件而形成的人为空间。三是人身人体藏匿。它是利用人体外部和服饰隐藏或绑扎物品的方法。人体藏匿一般是利用人体内腔部位隐藏物品。*私走**者利用这些部位,如肛门、阴道、肠胃和口腔等进行*私走**。四是特制工具藏匿,它是利用专门为*私走**需要并经过专用设备加工而制成的特别物件隐藏*私走**物品的方法。特制的含义是指具有一种行业性技能或行业性加工设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将物品藏入物体的专门制造,如,手提箱在制作过程中藏入*品毒**。挖空和人为空隙的形式不属于特制。
蒙混包括变形蒙混和伪装蒙混两种方式。前者是指利用*私走**物品的可塑性和延展性,改变物品的原来形象,如把黄金加工变形镀色制成日用器皿。后者是指运用同*私走**物品体形、色泽相似的物品包装、形状或颜色掩护*私走**物品进行蒙混。
闯关是指行为人既并不向海关申报,又未藏匿应申报货物或物品,利用海关监管某些制度或漏洞,乘机携运进出境的一种方法。闯关*私走**主要发生在旅客进出境过程中,*私走**者利用海关红绿色通道制度允许旅客选择绿色无申报通道进出境的便利,将国家应税、禁止或限制的货物物品携带进出境。
2、绕关*私走**
是指不经过国家开放的进出口岸和准许进出境的国境、孔道而非法携运应税、禁止和限制货物或物品进出境的行为。采用绕关*私走**方式的*私走**者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条件,他们在私货目的地或沿海都设有*私走**基地,熟悉边境双方的情况,并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他们还有方便的运输工具。
3、后续*私走**
是指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牟利的行为。后续*私走**是海关为适应新的贸易方式,监管由口岸向内陆延伸,在其后续监管中出现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续*私走**的对象主要是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其共同特征是在未办结海关进出境手续前,不得擅自销售或转让。
4、准*私走**
是指直接向*私走**人收购*私走**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国卖**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行为。这两种行为或是在进出关境、逃避海关监管的预备阶段,或者在已逃避海关监管、私货已进境正销售处理阶段。由于它们和*私走**行为密切相连,称为准*私走**。
5、水—客*私走**
水—客*私走**又称为单帮*私走**,从事水—客*私走**的人进出境较为方便,熟悉两地的价格行情,专带差价较大的商品,数量不大,但进出境次数多,损害了国家对进出境制度的管理和经济利益,在*私走**活动中较为特殊。
武汉海关监管地区部分*私走**犯罪案例及判决情况
1、王某某*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2021)鄂01刑初201号
采取伪报贸易方式、变换口岸入境、少量多次、多人收件的形式将境外雪茄*私走**进境并销售牟利,偷*税逃**款共计人民币3143495.83元。
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
2、冷某某*私走**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2020)鄂01刑初215号
多次共同或单独违反海关规定,未向海关申报,将在境外购买的古玩工艺品等以随身携带、行李托运等方式*私走**入境。经海关核定,参与*私走**的物品共计182件,偷*税逃**款248750.12元。
被告人冷某某犯*私走**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3、林双双*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2020)鄂01刑初224号
被告人乘坐罗马至武汉CZ646航班在武汉天河机场入境时,为逃避海关监管,被告人采取行李夹带的方式,携带品牌手表、化妆品、皮包、衣物等大量应税物品入境,均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现场查获。经计核,被告人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1.9948万余元。
被告人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4、马某某*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20)鄂01刑初57号
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印度牛肉冻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三次向汪某1、汪某2等人*私走**团伙购买*私走**印度牛肉冻品共计84.95吨。
被告人马某某犯*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5、湖北某公司、万某*私走**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鄂01刑初174号
被告人与境外人员林某(另案处理)联系并商定手表的品牌、型号、价格后,指使被告人李某向林某提供的账户转入货款,并委托林某雇请“水客”将手表从香港*私走**入境,后通过淘宝拍卖平台等销售牟利。其中,被告人万某、李某共同*私走**30只手表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71493.2元。
被告单位湖北万某公司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万某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私走**犯罪辩护及效果应考量因素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认为,*私走**犯罪的辩护及效果应考量以下因素,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应予以充分注意:
1、认罪认罚的态度十分重要。 *私走**犯罪一经海关缉私部门认定,想要辩护为无罪的可能性已经很小,而且在海关政策规定以及专业技术上,往往海关缉私部门是很权威的,因此*私走**行为被查获后,认罪认罚的态度对后期判决的轻重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2、*私走**类型不同、*私走**的物品不同,对量刑轻重影响很大。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私走**普通货物、常见水客带货等,判决较轻缓,且缓刑居多。*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药弹**类、境外废弃物(洋垃圾)、需经营资质销售的商品(如*草烟**)等,量刑一般都较重。其原因在于,*私走**的物品不仅仅破环了海关监管及国家关税,同时因其流通入境会对相关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进一步的破坏和损失,因此量刑较重。
3、提前补缴偷*税逃**款、预缴罚金对轻缓话处理十分有利。 海关监管是为国守门,要保护国家正常的关税税收,因此在*私走**犯罪被查货后,应第一时间配合海关缉私部门确认*私走**货物数量、名称、贸易性质、来源地等,确定和缴纳应缴纳的关税税额,达到降低对国家关税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以争取对被告人从宽从轻处罚。
·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