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精讲 (刑法精讲笔记31)

第十八讲 财 产 犯 罪

第七节敲诈勒索罪

一、行为结构

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核心)分行为人取得财物

司法解释关于多次敲诈的定义:两年内敲诈3次或以上。

1.成立条件(第一步)

[问题] 夜晚,小芳独自坐在校园长椅上欣赏月光,书包在身旁。狗蛋为了非法占有该书包,戴着鬼面具跳出来吓唬小芳,小芳很恐惧,跑离现场。狗蛋拿走小芳的包。狗蛋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鬼面具案)

[考点]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恐吓行为(胁迫、威胁、敲诈行为)。行为模型: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2.既遂条件(第三步+第四步)

[问题] 甲恐吓乙交付1万元,乙实际上是当地真正的黑社会老大,没有产生恐惧心理,反而很欣赏甲的勇气,便给甲1万元。甲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考点] 本罪的第三步是“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第四步是"行为人取得财物"。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否则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二、构成要件

(一)恐吓本质

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二)恐吓手段

1.*力暴**、胁迫及其他方法。

[提示] 被害人还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否则定抢劫。

2.与抢劫罪的胁迫区分: 关键是抢劫罪要求*力暴**胁迫,不包括非*力暴**胁迫。而本罪包括*力暴**和非*力暴**胁迫,程度没达到不敢反抗的地步。

(三)恐吓内容

1.对恶害的内容无限制, 可以是生命、财产、名誉等任何内容,可以*力暴**,也可以非*力暴**;

2.恶害内容可以非法或合法;

3.恶害通告的方式: 包括语言、文字、动作等,可直接通告或间接通告,也可默示或明示;

4.恶害的实现方式: 可以自己实现,也可以由第三人实现;如你不给钱我就杀你全家,你不给我钱张三就杀你全家。

[注意] ①由第三人实现时,必须使被害人知道自己能够影响第三人;如你不给我钱,我就杀你全家,不会产生恐惧心理不构成敲诈勒索。

②恐吓不能当场实现,否则涉嫌抢劫罪。固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尚有一定的自由意志。

5.恶害内容必须要求被害人足够相信,这是产生恐惧心理的前提。

(四)恐惧心理

对方完全相信该恶害内容然后产生心理恐惧的效果。

1.完全不信或半信半疑不构成敲诈勒索,半信半疑可以能构成诈骗罪;

2.生活中的谈条件行为与恐吓行为的区分:生活中的谈条件行为只是单纯的讨价还价,还价方也不会产生恐惧心理,对还价方的心理只是造成不利影响;而敲诈勒索罪,出价方是以实现恶害为筹码,还价方会产生恐惧心理。

(五)交付财物

1.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恐吓与取财要有因果关系,否则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如甲恐吓乙,乙是黑帮老大,很佩服甲的勇气给他1万人民币,此时是未遂。

2.三角敲诈。 指被恐吓者和财产受害人不是同一人。甲恐吓乙交出乙所保管的丙财产,否则把丙贪污资料交给纪委,乙怕丙落马而交出财物。此时被恐吓者与财产受害人非同一人。

三、区分

(一)本罪与抢劫罪

1.本质区别: 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抢劫完全剥夺,使其无法反抗。敲诈勒索罪有一定的选择自由。

2.具体区别:

(1)*力暴**情形:抢劫罪要求足以压制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只要求达到使对方心理恐惧即可;

(2)胁迫情形:

①均可*力暴**;抢劫罪必以*力暴**相胁迫;敲诈勒索罪以*力暴**相胁迫或以其他恶害相胁迫。

②均用*力暴**时,抢劫罪当场*力暴**;敲诈勒索罪不要求当场。

[提醒] 是否当场取得财物,不是二者的区分标准。敲诈勒索罪也可以是当场取得财物。另外*力暴**胁迫要求对方给钱不然便施暴,行为人有选择自由权衡后认为给钱为好定本罪,表面上可选实际没得选,只能给钱则定抢劫。

[问题] 甲进入*场赌**,割下自己腿上一块肉,扔到赌桌上,赌客们吓得逃散。*场赌**老板赶紧拿钱给甲。甲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考点] 区分标准: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抢劫罪,行为人完全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压制其反抗。敲诈勒索罪,行为人没有完全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选择自由,但意志自由有了瑕疵(残缺不全)。简单讲,抢劫罪中,被害人没得选,只好给;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有得选,最好给。正因如此,抢劫罪的胁迫手段必须是,以当场对人实施*力暴**相胁迫,如此才能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

(二)本罪与诈骗罪

1.区分

(1)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2)前者是被骗,后者是被迫。就是民事上的欺诈和胁迫。

2.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的竞合 通告的事项是虚假的也是让人恐惧的。行为就既符合诈骗罪又符合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

[注意] 能判断被害人基于何种心理交付财物就以这种心理交付,不能判断时采用择一重罪论处。一般而言胁迫强度压过欺诈。如甲给乙打电话说我绑架了你的老公,不给钱我就杀了他。实际甲没有绑架

情况一:乙怕甲杀害老公打钱过去定敲诈勒索;

情况二:乙怕甲不杀老公,打钱过去后说麻烦动手快点,完事后多给你点,此时定诈骗。

3.敲诈勒索与转告虚假恐吓信息式的诈骗 :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模式:我恐吓你,你不给钱,我亲自或我派人对你施加恶害。对方的恐惧心理来自我的恐吓。如果行为人只是转告虚假恐吓信息,构成诈骗罪。如甲对乙谎称:"我打听到丙这个黑社会老大要教训你,你给我钱,我帮你摆平。"乙信以为真,因害怕丙的伤害而给甲了一笔钱。甲属于转告虚假恐吓信息,只构成诈骗罪。

[问题] (2005年第19题),甲对乙谎称:"我打听到,丙这个黑社会老大要教训你,你给我钱,我帮你摆平。”乙信以为真,因害怕丙的伤害而给了甲一笔钱。甲除了构成诈骗罪外,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考点]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模式是:我恐吓你,你若不给钱,我就对你施加恶害,由此你对我产生恐惧心理。判断的焦点是:被害人对谁产生恐惧心理。如果对行为人产生恐惧心理,则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对“第三人”产生恐惧心理,则行为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总结]财产犯罪中的“多次”:

(三)本罪与行使权利

1.用恐吓方法行使无争议的权利: 再不还钱要你狗命,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2.用恐吓方法行使有争议的权利: 是否成立主要是看→(1)有没有民事可诉性;(2)有没有手段正当性(是否为社会所容忍)→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不构成敲诈勒索。

如甲在饮料瓶装饮料中发现恶心异物,如果向饮料公司主张10万赔偿否则就在报纸公开或诉诸法院,这时满足可诉性和手段正当性,不构成敲诈勒索。如果向饮料公司主张10万赔偿否则就揭露其商业秘密或用汽油烧了其销售柜台,此时虽有可诉性但是没有手段相当,定本罪。

[注意] 债权人利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还债,而债务人以对财物的占有和债权人对抗,对抗具有合法的理由,则债权人可能成立本罪;如果对抗没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本罪。

3.毫无权利可言的勒索: 一概构成敲诈勒索罪。如甲得知局长乙有嫖娼事实,便要求乙给自己1万元,否则将此事向公安机关告发,甲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