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脸!碰肩膀!戳眼睛!
还挡视线!不稳当!
究竟是什么让市民群众如此深恶痛绝
走在路上唯恐避之不及?
答案就是
dai
带
peng
篷
dian
电
dong
动
che
车

❌❌❌❌
为进一步落实电动车整治常态化机制,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遏制涉及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着力打造有序、畅通、安全、文明的城市交通环境,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在市区持续开展电动车私加篷(伞)专项整治行动。




12月5日晚,支队第一勤务大队开展突击行动,对人民路民主街附近违法营运三轮开展整治,现场对违规加装的车篷进行拆除,对驾驶员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驾驶员承诺今后不再参与营运活动。




12月6日上午,支队第三勤务大队在辖区开展拆篷整治行动,对已经喷涂“限期拆除”字样但未自行拆除的电动车进行强制拆除,对未喷涂“限期拆除”的私加篷(伞)的电动车车主进行劝导,并喷涂“限期拆除”标识,要求签订电动车拆篷保证书,限期自行拆除。
电动车遮阳/雨篷是把“双刃剑”
虽有小便利,却有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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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遮阳篷会造成视线受阻,影响安全行驶。

遮阳篷多为塑料材质,采用金属安装支架撑起遮阳伞,支架安装位置为车辆前方两侧,支架的位置不仅影响驾驶员前方视线,也会影响车辆反光镜观察效果,形成安全隐患,易发生交通事故。
二、影响车辆平衡、限制灵活度。

加装遮阳篷改变了电动车原有结构,加大了行驶中的风阻系数,在行驶过程中遮阳篷阻碍了空气正常的流动,易导致电动车“飘来飘去”,驾驶员往往因难以控制行车平衡而发生侧翻等事故。其次,遮阳篷还影响了电动车转弯的灵活性,不利于驾驶者快速避险。
三、易引发二次伤害。

由于遮阳篷侧面部位突出,在行驶过程中,极易勾住、刮到过往车辆、行人,造成交通事故。同时由于遮阳伞的支架为硬质材料,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坚硬的金属支架可能会与驾驶人的头部、面部、胸部等部位发生碰撞,造成二次伤害,在意外发生时,对驾驶员的造成致命伤害。
加篷如加“刀”
私自装篷,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
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二)醉酒驾车的;
(三)驾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
(五)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六)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可以约束至酒醒;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最后,再次提醒
整治行动正在进行中
违法加装车篷电动车!
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来源:南阳交警权威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