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法实施87号令最新版解读 (政府采购法22条供应商投标资格)

政府采购87号令解读|(第二十二条) 如何设置提供投标样品

原创 岳小川

政府采购87号令第十七条解读,政府采购87号令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依样采购是货物采购中常用的一种确定采购货物品质标准的方式。依样采购可以由买方提出样品,也可以由卖方提出样品。例如,采购农产品时,我们都是看好卖方提出的样品,然后订货。很少有人仅凭一纸说明书就下订单的。这是农产品这类鲜活产品采购的特征决定的。还有一类交易,就是拍卖,也是依样交易的。拍卖方不会对拍品的品质作出保证,而是要求买方在现场看好拍品实物,然后出价。依样采购具有简单、直观的特点,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品质不容易发生争议,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

但是,招标投标活动在中国不是依样采购的活动,而是一种以书面方式达成交易的采购活动。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描述明确采购的需求,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文件描述标的的技术特征和价格条件,发出要约;采购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进而决定是否接受这个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由此可见,招标投标的过程始终是围绕着书面文件做文章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等,无一不是以书面的形式完成的采购过程。这与农产品的交易和拍卖是完全不同的过程。

尽管招标投标是一种以书面方式达成交易的采购活动,但是很多采购人为了使评标更直观和便捷,也把依样采购的方式引入招标投标过程,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样品供评标委员会评审,这本无可厚非。但是,有很多采购人借要求投标人递交样品来达到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例如,经常有采购人借要求投标人递交超过评审要求数量的样品的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投标人,以便达到让特定的供应商中标的目的。这样的采购人往往已经内定了中标人。内定的中标人也知道自己八成可以中标。因此,尽管采购人要求递交样品,且样品的价值不菲。但是由于中标的机率很大,只要把样品制造成本摊入项目成本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是,不明就里的其他投标人,看到高额的样品成本以后,因为担心一旦不中标就要自己承担样品损失,望而却步不得不放弃参与投标的机会。还有一些采购人,认为样品的评审主观性强,便于控制评标结果。因此在评标时把样品作为评审因素,评审时完全依据主观印象进行打分。更有一些采购人对投标样品进行试用,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人的试用结果进行样品的评审。甚至还见到一些评审专家,评审时只看样品,完全不看投标文件,只依据对样品的印象进行打分。样品评审已经成为一些不法采购人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鉴于此,87号令禁止采购人在货物招标时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当然,87号令也考虑到例外的情况,允许采购人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例如采购的是鲜活农副鱼产品,以及需要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视觉、味觉、听觉、感官等判别产品的性能,或者需要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并以测试结果作为评审因素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样品。

需要注意的是,投标样品在理论上应是投标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是有约束力的。如果投标人中标,投标样品应作为合同中货物品质的实物标准,验收时应对照投标样品进行验收。如果投标人没有中标,在退还或处理投标样品之前,采购人应制作和留存投标样品的照片、视频资料等,作为采购文件进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