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民间借贷出借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原告通过银行*款贷**出借给被告的借贷为无效合同,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请求被告按照银行*款贷**年利率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自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时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使用费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

一、案情介绍
被告系原告儿子就读小学的体育老师,2020年9月原告儿子入学该校一年级后通过朋友认识。2020年10月23日至12月9日,被告多次通过微信语音通话、消息向原告提出借款,理由为想购入姑苏区某处房产,因二手房市场不好,暂不出售原自住的房产,需要短期周转购买资金。
原告考虑到被告的教师身份,和购房为重要资产投资的原因,同意把个人公务员信用*款贷**提出30万元借于被告短期周转,原告承担*款贷**利息。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从个人账户贷出30万元,年化利率4.91%,转入被告提供的银行卡上,同时告知被告此借款仅为短期周转用,因原告有自用资金需求,需要在2021年1月底还款,被告表示如原告需要可提前几天通知,他会还款。
2021年1月26日,原告发微信消息,通知催促被告需要还掉此笔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为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再受损,原告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一)原告举证
原告为获得法院支持,提交了银行卡流水、银行借记卡活期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二)法院认为
民间借贷出借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原告通过银行*款贷**30万元出借给被告的借贷为无效合同,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年利率4.91%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自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时即2021年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使用费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
(三)法院判决
被告返还原告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律师说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款贷**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反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