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转股价格直接关系到可转债提前赎回的可能性,是可转债的核心因素。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初始转股价越低,越容易实现提前赎回,越早实现股权融资,自然有往下确定转股价的动机。
对于可转债投资者,也希望可转债有较低的初始转股价,提高可转债的转股价值。
但对于正股投资者来说,越低的转股价,意味着可以转换的股数越多,摊薄股东权益越多,所以希望转股价定得高一些。
为平衡股票投资者、上市公司和可转债投资者的利益诉求。现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初始转股价做了规定,即转股价格社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此外,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还有隐含的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约束。
案例:本钢转债
2020年6月29日发行的本钢转债,正股本钢板材实际控制人为辽宁省国资委。6月23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为3.242元,前一个交易日(6月22日)均价为3.22元,如果不考虑净资产,可以确定取价为3.24元,但实际确定的初始转股价为5.03元。
发行公告也说明了理由,即要求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而本钢板材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2019年年报中,每股净资产为5.00元,所以确定本钢转债的初始转股价为5.03元。
对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则没有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约束。
案例:广汇转债
2020年8月18日发行的广汇转债。正股广汇汽车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孙广信。8月14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为3.985元,第一个交易日(8月13日)均价为4.02元,2019年年报中,每股净资产为4.6679元,确定厂汇转债的初始转股价为4.03元,低于每股净资产。
初始转股价确定后,在可转债存续期,可能会遇到上市公司配股、增发、送股、派息等行为,如果不调整转股价,这些会降低转股价值。为保护可转债投资者的利益,现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调整转股价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在可转债发行公告中,则对调整的方法、计算公式进行了详细说明。本专题的转股价调整的影响一节,对转股价调整进行了详细论述,此处不赘述。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转股价向下修正,简称转股价下修,它是对可转债投资者利益的特别保护条款,行使转股价下修是上市公司的权利。
转股价调整也是对可转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但这是对可转债投资者跟正股股东利益平等的保护。
而转股价下修不同,是只对可转债投资者的特别保护,转股价下修后,可转股数必然增多,一旦转股就会摊薄正股投资者的股权。
所以,转股价下修是不平等的保护,即可转债投资者受益,正股投资者受损。正如在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一节所述,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目的是实现股权融资。但是如果正股走势长期不上涨,甚至下跌,难以达到提前赎回条件,上市公司就可能动用转股价下修条款,向下修正转股价,以促进转股。转股价下修条款就是对下修的条件、程序、实施进行细化。
1.转股价下修触发条件表述格式
转股价下修触发条件一般表述的格式为: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xx个交易日中至少有xx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xx%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其中的xx表示待定的数值。很显然,在"在任意连续 xx 个交易日中"的描述中,xx 填写的数值越大越宽松,在"至少有xx个交易日"的描述中,xx 填写的数值越小越宽松,在"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xx%时"的描述中,xx填写的数值越大越宽松。
案例:搜特转债转股价下修
搜特转债发行于 2020 年3 月 12日,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提出转股价下修预案。距离发行不到 6 个月,随后在2020年9月10日成功实施转股价下修,搜特转债转股价值由54.85元提高到101.38元,为触发强赎做好了铺垫。
2.转股价下修的程序、最大下修的转股价
对于转股价下修的程序、最大下修的转股价,现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第二十六条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这里的关键词是"参与表决的股东不能持有可转债"。加入这条限制的原因是,从短期看,转股价下修后,同样面额的可转债转换股数增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