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的隐私权和普通人的生命权 (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和配偶知情权)

当前关于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与相关人等的知情权最尖锐的冲突是在婚姻上。

艾滋病的隐私权和普通人的生命权,艾滋病人隐私权高于大众知情权吗

了解艾滋病,消除歧视

每年都有某些艾滋患者(男女都有)在知道自己是患者后,选择了隐瞒这个信息,还继续去领结婚证,或者未及时告知自己的配偶,最终导致配偶患上艾滋病的事情发生。一些人因此将相关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方协同患者欺骗自己,尤其是婚检指定医院。

而各地的法庭对此判决不一,引发极大争论。而作为医生的一方左右为难,动则得咎。而该司法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生是否有权将结果告知其配偶而不触犯相关保密义务的规定,是十分模糊的。医生在什么时候可以不遵守保密义务,如果没有明文规定,那么泄露患者隐私就是给自己找*麻大**烦。甚至可能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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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尤其需要坚持道德中立原则,这是医学这个行当的根基

对于这个问题,美国法官Mathew O. Tobriner有句名言,被广泛引用(出自1976年)

“公共政策要求医生保护患者的疾病隐私,但当该隐私可能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时,保密义务就需要让位于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

"...the confidential character of patient-psychotherapist communications must yield to the extent that disclosure is essential to avert danger to others. The protective privilege ends where the public peril beg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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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 vs 隐私

虽然他这段话不是针对艾滋病患者而是针对精神病患者的一个判例,但依然可以作为我们思考解决这类矛盾冲突问题的根基。一个不尊重隐私的社会是可怕的,因为人们总是充满各种偏见。尤其对于医生这种能接触到大量患者隐私的职业,如果随意泄露隐私将导致灾难性的社会后果。但但尊重的隐私的边界在哪里?我想Tobrine法官的话,已经指出了边界,是能够得到绝大多数人认可的。

当患者的隐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尤其是他人的生命安全的时候,医生就没有保密的义务。比如在婚姻关系中,我们将默认夫妻双方是有*生活性**的,所以任何一方患上艾滋,医生不仅有权而且应该有义务向另一方告知这个情况,以便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自身生命安全,其实在采用严格措施的情况下,并不是不能和患者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相关细节可以咨询医生。

如今云南、广西发布的地区性《艾滋病防治条例》中,针对医生保密义务与公共安全这个模糊地带进行了补充规定

艾滋病患者必须在一月内告知*伴侣性**病情,或委托医疗机构告知,如其不告知或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艾滋病感染几率并不高,这是艾滋病毒的传播规律,也是选择一月这个时间段的医学理由,毕竟初次诊断出艾滋病的患者需要时间做心理调整。

HIV阳性妇女无套*交性**方式传染给健康男性的几率为1/500——1/1000

应该如何理解这个概率呢?

平均500-1000个女性艾滋患者,与男性无套*交性**,其中有一个男人会因此感染上艾滋病。

HIV阳性男子通过无套阴道*交性**传染给健康女性的几率是1/300——1/500

同上。

因此在一个月内感染上艾滋的风险还是比较低的。

最后我要强调一下:

在道德领域,我们要相信人性本善,否则社会就没有了和谐的希望。

但是在立法或在制定其它指导社会运作的政策性条款时,立法者们则应当遵循大卫·休谟的告诫,

在设计制度或法规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应假设每个人的全部行动都是为了谋求一己私利,再无其他目的

而这正是保护善良的关键,否则极少数人的自私行动将毁灭整个社会信任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