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中会有哪些霸王条款)

特许经营合同免责条款全免,特许经营合同中会有哪些霸王条款

案情摘要

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霍某某签订《特许加盟合同》,由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可霍某某使用与某手擀炸酱面品牌相关的经营资源。后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又与陈某签订新的《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由其在前述合同约定的地点开设手擀炸酱面连锁餐厅。 上述合同对于经营区域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均约定有条款完全相同的内容。 后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天津市某面馆 擅自销售非该手擀面品牌内的菜品等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遂起诉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认为存在两种解释:第一种是 只有 在被告未采购指定的原材料的情况下,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享有单方解除权;第二种解释是在被告擅自销售其它菜品 未采购指定的原材料的情况下,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享有单方解除权。 涉案合同违约条款系格式条款,对其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即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仅在被告未采购指定的原材料的情况下才享有单方解除权,而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故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足。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特许经营合同中信息的非对称性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特许人对于合同内容往往具有更强的控制能力,而被特许人在缔约能力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本案判决通过对合同中单方事先拟定的、为重复使用而设置的格式条款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且存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以此平衡双方利益,有效保护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