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非法集资的规定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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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有效的募集资金的手段。由于面向社会公众,这种大规模的募集方式并非一家公司自己筹措资金的简单行为,而事关广大股票、债券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单位要向投资者负责,发行股票要定期付给股东红利,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要按时归还本金及其利息,这依赖于发行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其经济效益的好坏,具有一定风险性。同时由于这种活动涉及面广,事关大量资金的流向,与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甚至社会安定密切相关。

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否则容易产生金融风险,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为防止这类情况的发生,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七条规定:“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时,保留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同时在该条的基础上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将“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二是删去了对单位犯罪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的限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单位犯罪判处适当的罚金,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三是完善了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处罚,增加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是完善了文字表述,删去了“依照前款的规定”。基于以上修改,形成了刑法目前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犯罪。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对自然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或单位。既包括那些根本不具备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那些具备了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条件,但还没有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实施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有效的集资手段。但由于面向社会公众,这种大规模的集资方式并非只是一家公司、企业自己筹措资金的简单行为,而是事关广大股票、债券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为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单位要向投资者负责。

发行股票要定期付给股东红利,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要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这依赖于发行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及其经济效益的好坏,具有一定风险性,同时由于这种活动涉及面广,事关大量资金的流向,与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甚至社会安定密切相关。因此,证券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和准许程序。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家批准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主管部门和程序也在发生变化。目前“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主要指二种方式:核准制与注册制。

(1)关于核准制,是传统意义上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实施的审查批准制度。需要注意的是,2019修订后的证券法已经明确了证券发行注册制,其中第九条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注册制改革过渡期的安排,核准制与注册制仍将在一段时期内同时存在。核准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仍按照以前的法律法规执行。核准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采用募集设立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股份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的,都必须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符合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

根据2014年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此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其二,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根据2014年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文件,并由其核准;国有独资公司要发行公司债券的,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2014年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上述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活动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其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这里的企业绝大多数具有法人资格,也有一些企业不具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法人制度,仍保留*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企业组织形式,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发行企业债券时应符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负责监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国家监管部门,在较长时间的金融改革中也有过变化。根据《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债券改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请示〉(银发〔1999〕364号)》的规定,国家监管企业债券的部门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

2011年修订后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计划委员会的职能经多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现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2)关于注册制。注册制是比核准制更加市场化的股票、债券发行制度。从国际上看,成熟市场普遍实行注册制,但没有统一的模式。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发行人要充分披露供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主管机构负责审核注册,落实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为在证券法修订前推行注册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将上述授权延期两年。2019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发起人协议、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其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其三,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文件。此外,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其四,企业发行企业债券。2020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债券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企业债券的法定注册机关,发行企业债券应当依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相关机构负责企业债券的受理、审核。其中,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理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审核机构。企业债券发行人直接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工作及两家指定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并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该通知第四点同时规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募投项目出具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和产业政策的专项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属地管理优势,通过项目筛查、风险排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做好区域内企业债券监管工作,防范化解企业债券领域风险。

综上所述,1997年修订刑法后,股票、债券市场经过持续改革和完善,将全面完成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根据股票、债券的具体情况,核准制和注册制都属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一种方式。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和注册,是不允许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

此外,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经发行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之一。如果不是采取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方式,而是采取其他方法非法筹集资金的,不构成本罪。

三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必须达到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另一主要界限。本条对什么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和“其他严重情节”,没有作具体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司法解释。

对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罚,本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第二款是对单位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