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民事主体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外,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自己应当做的需要具有意思表示行为的事情,委托别人去实施,就是委托代理行为。公司作为法人民事主体,可以委托公司内部或者外部的人去代表公司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并没有被公司授权代理,或者本来有代理权但权限已经终止,而行为相对人对其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并不知情,根据以往习惯或者其他原因有理由相信其仍有代理权,这种情况就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结果是代理行为有效,并且由被代理人承受行为后果。

案件回放
案件事实
诸城市A公司承建一房产开发项目,作为发包人将其中部分项目通过《劳务分包合同》发包给李某,其中约定李某负责提供模板工程的所有辅料及辅助机械。
2019年6月A公司作为需方与供方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订购主体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覆膜板材料,最终价款以A公司、B公司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的实际到货数量和本合同的单价为依据进行结算,供应地点为A公司建设项目工地。双方合同上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由李某持有一份并在该合同上作为欠款人签字。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李某作为欠款人向B公司出具多份欠条,载明欠B公司货款(木材、木胶板、钢材)共计83万元余,部分结算后尚欠B公司货款60万元。
经多次催交货款,A公司与李某对偿还债务主体存有异。2020年B公司将A公司、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是替A公司购买材料,故对材料款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A公司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与B公司不存在实际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赊购B公司的任何材料。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B公司与李某以及A公司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是被告李某、第三人A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应当认定B公司与A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李某在B公司出具的欠条中签字盖章,但B公司将案涉货物覆膜板、方木材料运送至A公司工地处由A公司施工的工程使用,且李某的办公地点在A公司工地板房, B公司有理由相信自己已经按合同向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作为A公司施工项目的承包商,B公司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李某具有代理A公司在欠条中签字的权利,法律约束力应及于天元公司。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当事人对涉案材料应由谁提供存在争议。A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李某负责提供模板工程的所有辅料及辅助机械。该合同系A公司与李某所签,系双方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对外不产生约束力。A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知晓该合同的存在,因此,该合同对B公司没有合同效力。B公司已经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A公司应履行向B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而李某作为欠款人在合同中签字,具有担保责任,应当与A公司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被告李某、A公司共同偿付原告B公司货款及利息
笔者说法
本案签订合同的双方是A、B公司,但到B公司购买材料并签署欠条的是李某,表面看交易双方是B公司和李某,但最终判决A公司承担还款义务,裁判依据是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要件,其行为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理由在法院判决书说理部分已经详尽阐述。
《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顾名思义是从表面形式要件上可以判断具有代理权。相对人没有能力去审查判断代理权真实情况,而且尽到了审慎注意和形式审查义务,就应当认定其行为善意。表见代理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 目的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否则,交易行为会被对方以种种原因否定代理*权人**限,而导致应有的市场信赖利益被破坏,交易秩序不稳定。
作为公司法人,除了法定代表人具有法定代理权,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法律活动。一个法人,只有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公司委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民法典第61条)。法定代表人不可能凡事亲历亲为,大部分的公司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委托其他员工代理,员工代理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需要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实际平常活动中并不需要也不可能事事都需要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出于对公司的了解和交易习惯,相对人很多时候是相信代理有人代理权限的,这种相信就是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公司法人为避免“表见代理”损害自身利益,平时应当注意做好公章、公函的管理和记录,严格控制空白信函的出具。对财务、采购、销售、人事等有外联协作职责的人员,在其离职后要及时通知相对人(客户)或发布公告,做好业务交接,避免相对人出于习惯而发生“表见代理”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后果却由公司承担。
本文案例(2020)鲁0782民初4758号,事实部分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