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禽**不如!安徽一五旬男子供精神病母女吃住,多次发生关系被公诉

#法律人举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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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绩溪,当地司法机关提了一起令人触目惊心的强奸案件,五旬男子姚某(化名)明知被害人头脑发育迟滞的情况下,多次与被害人发生*行为性**,其间还与被害人的母亲发生*行为性**。检察机关起诉书指出:2020年10月中旬,嫌疑人姚某发现头脑发育迟滞的被害人汪某(化名)后,将其带至自己租住的地方,供其吃住,之后姚某在明知汪某大脑不正常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与汪某发生*行为性**;2021年4月下旬,汪某将其母亲方某(化名)也带至该出租房内,姚某与汪某、方某均发生*行为性**…(素材来源于安徽网,笔者稍作整理)

*兽禽**不如!安徽一五旬男子供精神病母女吃住,多次发生关系被公诉

1.实在太令人触目惊心了!本来被害人汪某、方某头脑发育不健全,已经是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了,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照顾,却没想到嫌疑人姚某不顾道德底线,将犯罪的魔爪伸向了,实在是令人不齿…

2.本案中,从客观行为来看,嫌疑人姚某先后将被害人汪某、方某带入自己的出租房内,供其吃喝,在此过程中与对方多次发生性关系,虽然有可能并没有使用*力暴**、胁迫等手段,貌似是自然发生关系。但是,由于被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性承诺能力,从刑法角度的评价来看,有关行为仍然属于违背了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交性**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女幼**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实际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行为性**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本案中,特殊情况在于,嫌疑人姚某与被害人汪某方某先后发生性关系,可能在此过程中并没有使用*力暴**、胁迫等强制手段,双方极有可能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

但是,由于被害人汪某、方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缓,伴显著行为缺陷;经过司法机关鉴定,被侵害时应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实际上,根据《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已经知道妇女患有严重的痴呆症或者精神病,而和其进行*行为性**的,无论犯罪人员实施哪种方式,都应判处其强奸罪。

也就是说,嫌疑人姚某明知对方无性承诺能力,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被害人汪某、方某多次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另外,具有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轮奸情节等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通常来讲,对于构成强奸罪的,基本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了。本案中,嫌疑人姚某先后多次在出租房内与被害人汪某、方某发生性关系,属于法律规定加重处罚“强奸多人的”的情形,对此可能会判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此同时,嫌疑人姚某归案之后,主动认罪认罚的,也是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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