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李杰 通讯员 胡广鑫
基本案情
郭某开了一家家具配件公司。2014年,郭某邀请朋友刘某“入股”公司并承诺给付分红。当年10月,刘某与公司签订“入股协议”,刘某“入股”2.5万元。公司承诺无论盈亏,均给付刘某分红。后公司未返还“股金”、支付分红,刘某诉至浚县法院,要求其立即退还2.5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出资人,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权利,案涉“入股协议”约定不*公论**司盈亏,刘某均享有固定回报和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不符合投资关系“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原则。且家具配件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公司股东仅郭某一人,持股比例100%,刘某不享有公司股权,故刘某与家具配件公司虽签订“入股协议”,但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刘某请求家具配件公司按照银行同期*款贷**利率给付利息,不超过双方的约定,故法院依法判决家具配件公司向刘某支付借款2.5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投资与借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因法律对借贷的利率上限有限制,现实中,存在借贷关系当事人出于规避利息上限等原因而签订投资协议的做法。区分投资和借贷关系,应当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投资者是否参与经营管理;第二,双方是否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但不承担经营风险;第三,双方是否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并进行工商登记等。
合同名义上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不一致的,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应选择实际的法律关系,否则存在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如果双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则权利人应以民间借贷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 ⑮